【部门解读】《鹤壁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部门解读】《鹤壁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7日16:55 来源:鹤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近日,鹤壁市出台《鹤壁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市级国有投资基金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豫财基金〔20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此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部门职责、运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基金设立。主要明确了支持方向、设立要求、出资规定、设立程序、设立方案、基金分类、募资方式、募资禁止事项、备案登记等内容。

第三章组织架构。主要明确了政府出资方式、受托管理机构条件、市管企业职责、基金运营方案内容、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基金管理机构选择等内容。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主要明确了市管企业和基金管理机构财产管理、托管要求、投资决策、项目推荐、决策监管、项目备案、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运作禁止事项、投后管理、收益分配、尽职免责、风险防范、禁止举债、信用信息共享、股权管理、档案保管等内容。

第五章基金退出。主要明确了退出方式、延期、退出清算、国有资产退出、提前退出情形和退出价格评估等内容。

第六章考核考评和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市管企业、市国资和市财政部门的考核考评,监督审计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执行时间、县区执行方式、其他情形等内容。

三、出台意义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现有国有投资基金现状,进一步完善我市基金管理制度,从投入退出、运作规则、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全过程规范,充分发挥国有投资基金效益,构建产业服务新生态,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支持鹤壁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政策解答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基金的规模不断壮大,中央、省级仅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国有企业基金的管理尚无具体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政府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方式省、市一致,均采用委托国有企业或注资国有企业出资的方式设立,市管企业为政府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政府投资基金与国有企业基金的国有资产出资主体相同,适宜一并规范。

2.对照中央、省级相关制度,《办法》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一是在第五条第二款鼓励市管企业自主开展基金运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参照相关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国有企业基金的市管企业出资,并对两类基金设立程序分别提出要求。

三是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国有投资基金存续期限进行明确,即母基金不超过15年、子基金不超过7年。鉴于我市已设基金的存续期较长(母基金不超过20年、子基金7—10年),考虑规范管理和后期审计,对后期新设基金的存续期限提出要求。

四是为加强国有企业基金管理,第四十一条按《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国有投资基金的提前退出情形进行明确。

3.国有投资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支持方向是什么?

国有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择机退出、及时清算”的原则运行,重点支持符合鹤壁产业发展战略的功能性新材料、电子电器、镁基新材料、商业航天、生物制造、半导体和工业软件等领域。

4.参投子基金或申请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是什么?

参投子基金或申请项目投资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要求进行市场化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环节办理。

此外,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行业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市管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或子基金。政府及组成部门只推荐、不决策,推荐项目仍由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运作。

5.基金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投资怎样退出?

国有投资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减持、股权(股份、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回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退出条件和方式择机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参考依据。

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的,政府或市管企业出资应按照章程约定择机退出。

6.《办法》印发前已经设立、仍在存续期内的基金如何管理?

《办法》印发施行后,新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基金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办法》印发前已经设立、仍在存续期内的基金,可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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