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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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40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7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 见

豫政办〔2006〕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我省电源送出需要和电力有效供应,及时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满足供电用电需求

  电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我省电力工业发展迅速,有效缓解了全省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基本保证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但随着全省电源建设步伐加快和电力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电网建设相对滞后。按照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围绕建成全国重要火电基地的目标,我省要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电网建设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各级电压电网、城乡电网协调发展。电网规划要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电网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农村电网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供电可靠性,尽快消除无电村。对列入规划的输变电工程,各级政府应对其站址用地和线路走廊等予以支持和保护。目前尚未列入现有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规划,保证电网建设需要。电网部门作为电网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规划,积极组织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电网资金投入。全省500千伏主网架要尽快建成,220千伏电网要覆盖到县,并进一步加强与华中电网的联络,既保证省内送电和用电需要,又保证电力外送需要,避免出现因电网滞后影响全省电力供应和电力外送的现象。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电网项目前期工作

  各级电网部门要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当年建设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全面完成前期工作,确保按时开工建设。各级政府及其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和增加审批环节。对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确保及时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输变电项目、跨省辖市的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其他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辖市环保部门审批。属省内预审权限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省辖市集中办理用地预审,其中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另行集中组卷办理,对不需要新征用地的电网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输电线路工程的塔基、电杆、拉线等用地可以按照征地标准作一次性补偿。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制定电网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省电力公司投资的35千伏电网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加大协调力度,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外部环境对电网工程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电网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对跨区域的项目,按管辖区域分别由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电网项目建设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加强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认真解决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厉打击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凡是因外部建设环境不好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由当地政府负责。

  四、加强项目管理,加快建立电网发展长效机制

  电网建设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完善定额标准,加强工程概预算的审核,做好验收工作。电网企业要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优化电网电压等级,积极采用紧凑型、同杆多回、耐热导线等技术,提高电网输电效率。要积极推进电网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放开电网投资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农村电网发展专项基金,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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