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3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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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5〕33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烟叶收购工作的
通知

豫政〔2005〕33号

各产烟市、县人民政府:

  2005年我省烟叶收购工作在即。为切实加强今年烟叶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烟叶收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就做好2005年烟叶收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烟草专卖制度,强化烟叶市场管理,规范烟叶收购秩序

  各产烟市、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烟草专卖单位要加强烟叶专卖管理,积极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烟叶收购市场秩序的通告》精神,确保烟叶收购秩序的稳定。针对近几年我省烟叶生产规模下滑的严峻形势,个别单位出现了为局部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在烟叶收购中不按合同收购,甚至跨区、跨省套购烟叶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损害了我省形象。因此,各级政府要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我省烟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烟叶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行政,支持烟草专卖等执法部门做好烟叶市场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严厉打击擅自收购、无证贩运烟叶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烟叶收购秩序。

  二、严格按照产购合同组织烟叶收购

  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实践证明坚持合同收购是稳定收购秩序、实现订单农业、保护烟农利益的有效方法。各产烟市、县(市、区)政府及烟草专卖单位要严格执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政策,教育烟农按合同要求到指定烟站交售烟叶,要为烟草专卖单位创造按合同组织收购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烟叶产区的烟草专卖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与烟农签订的产购合同进行收购,对超计划、无合同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各级政府不得“以税定量”向烟草专卖单位下达烟叶收购任务,烟草专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外地烟叶,违者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坚持国家标准,确保烟叶等级质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产烟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维护本地烟叶收购秩序,不得干预烟叶收购验级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单位要端正经营作风,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思想,坚持国家标准,继续把提高烟叶收购等级纯度和合格率作为今年提高我省烟叶市场信誉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基层干部职工和广大烟农的教育培训,完善收购组织方式,结合实际推行预检制,将提高分级扎把纯度作为重点,切实杜绝收购中多腰异腰等手工规格不规范和混等、混级、混色现象;准确掌握和执行国家标准,既要防止降低标准收购,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影响我省烟叶市场信誉,又要防止压级压价损害烟农利益。要准确把握标准,不得攀比均价降低标准;继续实行密码验级、微机收购制度,提高收购站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烟叶收购质量监督,提高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

  四、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价格政策

  各产烟市、县(市、区)政府和烟草专卖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5年烤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0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确保收购正常有序地进行。收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新的补贴、加价或变相加价政策。政府对烟农的补贴必须在烟叶收购结束后兑现。要加强对烟叶国家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或不按国家定价收购烟叶的单位,要坚决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五、积极筹措资金,取信于民,确保烟叶收购不打白条

  为保证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产烟市、县(市、区)政府要协调银行、财政、烟草等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向烟农打白条、拖欠烟农的卖烟款。

  六、切实加强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产烟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烟叶收购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在烟叶收购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关心支持“三农”发展的高度,关注烟叶、关心烟区、关爱烟农,满腔热忱地提升对烟农的服务水平,正确处理烟农、企业和政府三方利益关系。各级农业、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财政、金融及烟草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协调运作,确保烟叶收购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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