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1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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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05〕19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6日

豫政〔2005〕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我省不断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力度,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布局日趋完善,通达深度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网初步形成。但总体上还不能满足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充分发挥公路基础设施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出行,是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城乡人力、信息、资源交流,扩大农村消费市场,加快城镇化进程,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以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力度的机遇,采取措施,加大投资力度,落实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全面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二、农村公路建设目标

  到2006年,基本解决农村公路有路无桥、路宽桥窄、断头路等问题;到2007年,实现全省所有行政村通油路或水泥路,全省大多数行政村通班车;到2010年,实现平原区多数自然村、山区一部分自然村通油路;90%的县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乡道、村道达到四级以上标准;基本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对公路基础设施的需要。

  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逐步建立县、乡、村道分级养护体制,做到路况良好,路容路貌整洁,标志标线齐全,绿化、桥涵等配套设施完善,公路安全、畅通。三、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严格计划管理。

  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我省建设目标,在搞好全省农村公路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到2007年和“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各市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报省政府审查批准。规划要坚持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服务于我省农业“两个基地”建设,坚持向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兼顾乡镇、村客运站点设施建设,与地方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依托主干线,干支衔接,联片成网,实现县道、乡道和村道协调发展,发挥农村公路整体效益。

  要根据规划和资金情况安排年度建设计划。计划一般应在年初下达,要突出乡道、村道建设,分批解决乡、村不通油路、水泥路问题。优先解决有路无桥、路宽桥窄、断头路等问题。要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通行能力。适当提高路面等级,县道、乡道一般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村道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路面结构一般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注意做好道路绿化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实行省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审批制度。各省辖市交通、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建设规划和省切块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安排计划,报省交通、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年终省交通、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监督项目建设落实。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省交通规费大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每年新增部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原超范围使用的交通规费资金逐步置换出来投入农村公路建设。场站建设改革后,客货附加费要更多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国家专项资金的补助。提高省对市、县补助标准,减轻市、县筹资压力,省对一般县补助标准为每公里8万元,贫困县为每公里10万元。设计、评审、招投标费用涉及国家机关或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一律减免。

  继续实行省补助资金切块管理。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各省辖市上年行政村通达情况和当年建设任务,将省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切块给各市。各市对项目进行安排。对所辖区域面积大、农村人口多、建设任务重、财政相对困难的市以适当倾斜。各省辖市当年农村公路项目完成情况与下年度省补助资金挂钩。没有完成任务的,核减该市下年度省补助资金额度;建设积极性高、措施得力、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市,下年度优先安排省补助资金。

  各市、县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保证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养路费各省辖市超收分成部分和拖拉机、农用车养路费大部分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每年财政支出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积极探索和拓宽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利用绿化权、路边资源开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部门要按建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市、县在项目完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是农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由村委会组织,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可自愿投工投劳修建。

  (三)科学组织,抓好项目实施。

  各市、县要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三级以下公路,只进行简易施工图设计,由县级交通、公路部门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项目,要编制简易可研报告,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省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规模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的,必须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

  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当年开工、当年建成。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地区实际,采取细致、严密、有效的工作措施,保证工程进度。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注意抓好示范工程,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

  (四)强化质量监督,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

  严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和监督。三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四级公路项目由县级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对其建设质量进行监管,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施工、原料供应单位负责人要对质量终身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坚决依纪依法追究。

  (五)加强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

  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逐步建立县、乡、村道分级养护体制。各地可从拖拉机养路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养护资金。建立和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路面结构型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养护技术标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市、县、乡人民政府分别作为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各市、县农村公路建设第一责任人为分管副市、县长,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负全部责任。各市、县交通部门分别是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好配套资金,对工程资金、进度、质量负全部责任。各市、县、乡要将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工期、投资额和资金来源、项目法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在市级或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各省辖市每半年要将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一次。从2006年起,省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省辖市年度责任考核目标。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省政府给予表彰,并在资金切块上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计划目标的,责令限期完成,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停拨建设资金。对于出现资金挪用、偷工减料、质量低劣等问题的项目,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情况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半年将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情况书面向省政府汇报。

  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严格资金的审查和内部签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监审。审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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