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坚决制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坚决制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52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坚决制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的通知

豫政办〔2005〕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温家宝总理在6月7日召开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提出“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乡镇招商引资行为,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要切实把工作重点从直接招商引资、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性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同时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努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各级一律不得对乡镇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招商引资以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为主,乡镇政府主要发挥协调组织和服务作用。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不得对乡镇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也不得将招商引资作为考核乡镇工作的指标。凡继续向乡镇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或继续使用这一指标考核乡镇政府的,必须立即坚决予以制止。

  三、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乡镇规划建设工作,不得脱离实际举债上项目、搞建设。各地要认真做好乡镇建设项目清查、清理工作,凡是乡镇政府举债搞建设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对拒不清理,或继续举债搞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以前年度为经济活动提供的担保,要逐项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退出担保。

  五、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把乡村债务增减变动情况作为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乡村干部严格进行离任审计。凡举债搞建设或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造成乡镇债务增加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