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1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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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19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办发
〔2004〕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5〕1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日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05年年底前,主要河流湖库水质污染状况明显减轻,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各省辖市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责任目标的要求;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全省省辖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平均达到268天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50万人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5%以上;完成全省生态功能保护规划;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2007年年底前,主要河流湖库水质明显好转,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各省辖市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责任目标要求;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省省辖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平均达到272天以上;所有省辖市和县城都要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5%以上,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达到3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农村户用沼气池普及率达到15%以上,创建一批生态环境良好的示范区,局部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2010年年底前,主要河流湖库水质达到规划要求;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全省省辖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平均达到280天以上;省辖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农村户用沼气池普及率达到20%以上,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恢复有明显进展;争创一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成一批环境优美的小城镇。

  二、工作任务

  (一)巩固达标成果,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2005年,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完成“十五”计划污染防治项目;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一律不得新、改、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2006年,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2007年,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005年,完成44家自愿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开始对省、市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努力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和生态工业园区。对全省放射源实行安全许可和身份证管理。

  (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国家明令淘汰而逾期未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立即予以淘汰。2005年6月底前,关闭石灰法草类制浆生产线、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和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制浆造纸企业120家(条),以及所有不能做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的造纸企业;关闭年生产能力1000吨及以下金属镁生产企业45家。2005年年底前,关闭年生产规模1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11家、年生产规模1万吨以下的淀粉生产企业25家;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窑径2.8米以下)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130条;关闭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耐火材料生产线264条;关闭未建设配套电捕除尘设施的碳素生产企业的焙烧炉生产线74条。2006年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196条;关闭金属镁生产企业冲天炉煅烧还原生产线;取缔所有以煤为直接燃料的碳素生产企业焙烧炉生产线。2007年年底前,淘汰所有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三)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年底前,所有未开工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必须开工建设,其中,2005年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分别开工建设48家和28家,2006年分别开工建设29家和20家。加快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投入运行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自2005年1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每吨提高到0.8元,并按标准足额征收;凡是自来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原则上封闭自备井,因故不能取消自备井的,要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所有征缴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建立城市垃圾费征收机制,省辖淮河流域各市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处理场的企业化改制;将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并实施市场化运营。2006年年底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完成配套管网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满负荷运行并达标排放。新、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同时建设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进行处理后氨氮继续超标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根据超标情况征收排污费或加倍征收排污费。

  (四)实施污染较重地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工程

  尽快解决因水污染造成疾病高发地区的人畜饮水困难。省财政2004、2005、2006年每年投入4000万元,有关市要按省打井计划确定的比例进行配套,作为重污染地区的打井专用资金。输水主管网配套资金由县、乡财政承担。在2006年年底前,解决重污染地区800个村庄的群众饮水安全问题。2007年基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2010年年底前,根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要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的饮用水。

  (五)开展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005年年底,各省辖市完成基本农田化肥农药过量施用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调查,制定实施限期治理规划,并完成1-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与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示范工程;2007年年底前,淮河流域所有达到国家规定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要完成达标治理任务;2010年年底前,全省70%达到国家规定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六)加强生态保护,积极创建生态示范区

  2005年年底前,制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和《淮河源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全省矿山乱采滥挖、无序开采现象得到控制;重点矿区所在地的省辖市制定矿区生态恢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制定区域生态示范区创建规划,创建一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小城镇。2007年年底前,重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20%;40个建制镇建成省级以上环境优美小城镇。2010年年底前,重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30%,所有县(市)均建成一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小城镇;全省生态示范区达到40个左右。

  (七)加强环保监控和执法能力建设

  2005年年底前,建成全省环境信息网络、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含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市环境监测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监测站的要求。2006年年底前,市控重点排污水企业必须安装水质在线监控装置。各省辖市和有关扩权县(市)的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标准。2007年年底前,分期分批建成大气和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要加大资金投入,解决执法能力和环境监控手段薄弱问题。完成省放射性废物库扩建工程,各省辖市均要配置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并逐步建立辐射环境监管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实施目标任务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把各项环保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抓落实;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列出工作进度时间表,分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取缔关闭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保证取缔关闭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监督管理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自2005年起,各省辖市每季度要向省政府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政府将对各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强化重点监管制度。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加密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双达标。

  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时办结。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采取上下游联合环境执法、污染源及河流水质同步监控、污染联防、水质水情信息及时通报、污染防治技术和信息共享以及重大环境问题共同协商等综合措施,使重点流域特别是水质污染比较严重、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切实避免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实行新闻发布制度。每月向社会发布环保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发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严重滞后、建成后不运行或未按标准足额征收处理费的地方,暂停安排、审批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

  (三)严格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每年年初要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每年对各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

  (四)齐抓共管,确保各项责任目标顺利完成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做好国外贷款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打井、环保执法和监控能力建设等方面资金的安排。

  工商部门要注销因污染严重而被依法关闭取缔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再换发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

  水利部门要于2005年年底前,在对现有闸坝运行管理评估的基础上,负责重污染地区的打井工作,合理调度水资源,以保障主要河流水体生态基流。

  农业部门要做好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工作,省畜牧局负责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治理工作。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通知,停止向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供电。

  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从严查处重大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违纪违法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对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管,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环保工作进展情况。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0〕84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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