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10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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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106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5〕10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交通厅、河务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科技厅 省民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交通厅 省河务局 省测绘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1996至2001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勘定了省、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界线,基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界、依法管界轨道。但是,目前我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解决界线管理的工作手段等问题力度不够;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顺利发展。为此,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消除界线纠纷隐患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稳定。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要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和事件。省级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两级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毗邻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要及时妥善解决。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对在国家土地详查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他资源,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水库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有关各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水事纠纷。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引发纠纷。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

  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界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界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省民政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承担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市、县(市、区)级界线纠纷的处理,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处理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在实地的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合调研,及时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科技部门要对勘界成果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界线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监察机关要对执行界线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财政部门要把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开展界线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国土、水利、农业、林业、交通、河务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测绘部门要加强界线测绘的管理,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地区稳定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界线纠纷事件。发生纠纷时,争议双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并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办公,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争议各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通过建立勘界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加深理解,促进协作,增强团结。毗邻各方有关对口部门要对各自掌握的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的经验及问题等,及时进行交流。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各类纠纷苗头。对发现的界线纠纷要高度重视,通过共同协商,制定工作方案和调解处置措施,落实责任,及时处置。界线附近地区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体系,通过组建治安联防队伍、召开治安联防工作会议、案件通报协查和联合打击跨界犯罪、收缴非法枪支等方式,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建立政府为主导、吸收当地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社会治安协调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环境

  各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干部群众增强大局意识,自觉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遵守已划定的界线。同时要宣传界线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促进界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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