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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废止)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05〕10号 | 发布时间 | 2006年10月03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5〕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豫发〔2004〕1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一)鼓励转制科研机构转为产权多元化的民营科技企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中心;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参与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科研机构转为民营科技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科研机构转为民营科技企业后,享受其他转制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
(二)支持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兴办民营科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兴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其经营范围除法律明令禁止的以外均可经营。科研机构进入高新区创办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和孵化机构,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实行零收费。
二、完善服务机制,为民营科技企业构建创业平台
(三)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和培育民营科技企业。经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有计划地建设民营科技园。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农业科技园区等,结合当地技术和产业优势建设民营科技园,孵化、培育、集聚民营科技企业,形成产业簇群,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把民营科技园作为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基地,加强民营科技园的软硬件建设,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进驻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努力办好大学科技园。各高等学校要制定完善鼓励高校师生入园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为大学的各类人才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服务。要认真落实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把大学科技园建设成为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基地。
三、加强引导,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
(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组织实施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工程,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建在民营科技企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经省认定的研究开发机构,享受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组织实施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有关项目资金计划。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到省外、境外建立研发机构,吸引当地科技人才进行技术开发。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博士、硕士生实验基地及大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
(七)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体制创新。引导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产权多元化。支持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探索建立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进行资产重组,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运用股权和期权等奖励措施,形成新的产权激励机制。
(八)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技术合作关系,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经费,可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在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民营科技企业产学研结合的研究开发项目,要在立项、经费、成果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开展多渠道投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九)加大政府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引导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豫发〔2004〕14号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十)引导创业投资投向民营科技企业。对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符合省发展规划方向的,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发生的投资损失,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充分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建立创业投资进入和退出通道,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产权交易和股权投融资服务。
(十一)构建民营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成立担保机构,或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信贷互助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金融机构要面向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授权授信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认定业务。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1.5%,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2%以上,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3%以上,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对达到以上比例的民营科技企业,省、市科技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五、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十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和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及时推荐上报。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省、市应按规定给予资金匹配。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项目,凡符合我省产业升级重点和支持条件的,可申请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自选研发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在申请鉴定和奖励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民营科技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当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十四)拓宽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投资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准予进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确保其在投融资、人才引进、土地使用、证照办理和收费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在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十五)放宽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民营科技企业,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的10%;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由投资人协商确定,注册登记时,可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十六)鼓励科技人员转化职务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高等学校、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支持科技人员转化非职务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作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