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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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8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5〕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农业银行 省扶贫办 省残联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省贫困人口的比例较高,加之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环境的障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在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基础上,积极选择适合当地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残疾人特点,与地方支柱产业相配套、效益好、覆盖面积大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等项目,推进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提高贷款支持力度,加快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得力,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对那些具备基本商品生产能力、守信用的贫困农户,在落实帮扶、联保等担保措施后积极稳妥发放小额到户贷款。要把有生产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培训的总体规划,加强对这部分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9〕7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坚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鼓励他们接受更多的残疾人。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贫困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市、县,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强化就业服务与指导,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况,照顾他们的特殊需求。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标准。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省尚有2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在灾区结合倒房重建工作,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救〔2004〕4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县,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88号)精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八)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3〕36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和新建特教学校问题。要提高特教师资水平和待遇,提升特殊教育质量。

  (九)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贫困学生双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132号)精神,在中央财政继续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的基础上,到2007年底前,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都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市、县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十)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省辖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要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一)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认真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多为残疾人解难事、办实事,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

  (十二)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十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四)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部门要不断研究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和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发挥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做好相关工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十七)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将行之有效的扶助政策和措施制度化,以政府为主导,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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