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7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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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71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
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的通知

豫政办〔2006〕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既要注意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共性问题,又要紧密结合实际,注意全省和各市、县的不同情况;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全省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态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严格程序,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手段,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工作。

  二、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确定年度建设总量和各类项目建设布局,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三、加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土地存量、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建立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税务局、统计局、监察厅、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分析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市场反映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措施和对策。

  四、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已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要逐步扩大覆盖面。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将纳入省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责任目标管理。

  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查处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展销活动和房地产经纪的管理,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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