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1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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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114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6〕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做好流通环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障我省养禽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各地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经营市场数量,一律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现有的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是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二是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三是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一是严格实行报检制度,对出栏的活禽要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检疫;二是对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经查有关档案齐全方可消毒、出证,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三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格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商务、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活禽宰杀选址定点要符合国家有关定点屠宰卫生管理要求。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活禽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派动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同步检疫。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持有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2007年12月31日前率先在郑州、洛阳两市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2008年12月31日前所有省辖市级城市全部实行定点集中屠宰;县(市、区)城镇也要逐步推行,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商务、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以确保市场清净无疫。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的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市场开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活禽经营市场一旦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国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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