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1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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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110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06〕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已逐步成为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城乡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6年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提出了加快我省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更好地解决制约我省建筑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优化结构,做强建筑业企业

  (一)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增强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重点在城建、交通、水利、石油、化工、电力、通信、铁路等行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业务。

  (二)积极发展施工总承包企业。大力发展冶炼、电力、公路、市政、水利水电、化工石油、机电安装、房屋建筑、矿山、通信、铁路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打破行业壁垒,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拓展行业领域,促其上等级、上规模。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开展多元化经营,开发关联产品,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到2010年,全省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达到160家,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60%以上。

  (三)不断壮大专业承包企业。大力发展我省防腐、防水、古建筑等优势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发展装修装饰、钢结构、消防、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节能、环保等潜力较大的专业承包企业。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设计、施工、制作、销售一体化发展。鼓励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和支持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专业承包方向发展。继续引导林州市、长垣县、项城市、平舆县、鄢陵县等建筑业传统优势地区向建筑、防腐、防水、园林绿化专业特色发展,形成专业化品牌,不断扩大专业承包市场占有率。到2010年,产值超亿元的专业承包企业达到30家以上。(四)着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研究制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取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纳税规定,避免重复纳税。加强对建筑劳务带头人或召集人的政策指导,引导具备条件的建筑劳务队伍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部分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引导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到2010年,力争80%的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进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五)重点支持骨干企业。选择100家勘察、设计和施工骨干企业,在市场准入、税务、资质、融资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将骨干企业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省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骨干企业参与工程建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骨干企业资质实行一级管理。税务机关对骨干企业纳税实行专项服务。金融机构应提高骨干企业的贷款信用等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骨干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强强联合、技术合作、专业协作、管理创新、品牌带动等方式发展壮大,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

  (六)大力开拓省外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进行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收购、控股、参股或联合省外企业,进一步开拓省外市场。依托建筑劳务基地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省外大中型城市和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定向输出计划,扩大建筑劳务输出规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驻省外办事机构的服务能力,加强对出省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对外出建筑业企业在注册、资质升级、队伍培训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到2010年,力争省外市场份额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25%以上,出省建筑劳务人员达到120万人以上。

  (七)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广泛开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鼓励大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国际大型工程公司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组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参加国际竞争。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有关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专项扶持资金。

  二、深化企业改革,坚持科技创新

  (一)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建筑业,支持企业经营者和管理、技术骨干增资扩股,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活力。继续引导改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深化企业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聘任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鼓励企业实行年薪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改革,要在改革中切实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各地应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当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建筑业科技重点项目,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围绕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专业施工技术和设计工艺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严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豫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创建精品工程。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品牌企业。提高原创能力,争创优秀设计;强化精品意识,打造优质工程。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奖项。建立工程招标激励机制,增加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科技创新等在评标中的权重,实行优质优价。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奖项的工程,可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给予承包方奖励,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四)推进建筑节能。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价体系,实施以建筑节能强制标准为主要内容的闭合式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程序各环节的节能专项监管。建立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逐步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认真执行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定期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快全省建筑业人才市场建设,通过市场供求和建筑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建筑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管理激励机制,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倾斜的力度。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加强执业人员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进一步完善执业人员资格考评制度,拓宽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渠道,创新评定方式方法。

  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逐步形成政府投资工程“建管分离、用建分离、专业化管理”的建设方式。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结合工程特点与专业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机制。积极探索新的评标方式,逐步推行网上远程评标。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投标资格审定、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评标后评价工作。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考核。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三)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取费标准。凡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技术进步发展资金等规费必须单列,不得参与工程招标竞价,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办法,规范计价行为。

  (四)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记录的业主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担保。积极推行工程承包商履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对等担保制度。

  (五)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立系统完整的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认真开展信用等级评价。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环节和渠道,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筑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六)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和改进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工程发包、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竣工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继续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重点查处违规肢解发包工程、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质量安全监督、强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及挂靠、转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七)健全并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制度。严格对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和建设过程的管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和工程款支付,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防止变相拖欠。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实施合同审核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财政、审计部门要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审计效率。

  (八)进一步做好省外进豫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鼓励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发展的措施和办法,鼓励省外企业与我省企业联合或在我省注册设立独立经营的子公司,参与我省工程建设。加强对省外进豫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场清出制度。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将建筑业列为支持性行业,与建筑业企业建立沟通机制,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要运用多种信贷方式,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各地可探索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建筑业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担保。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和完善保险产品,满足我省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需要。

  (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指导,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营造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筑材料及阻工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建筑业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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