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1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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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107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

  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时,应将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配置、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专项规划纳入其中,并主动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同时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建设项目的水源勘查和水资源论证工作。

  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必须事先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依法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的有关规定。

  三、整顿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现有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调查和整顿工作,详细调查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严格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秩序。对于有采矿许可证而无取水许可证或者有取水许可证而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限期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对于既无取水许可证又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对符合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具备开采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取水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和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各省辖市要于2007年3月底前将调查和整顿情况分别报送省水利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对于符合补办取水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审批。补办许可证工作必须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对违法开采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正常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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