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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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6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2月0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7〕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意见

  为认真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国办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控制在国家要求最低线以下,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与蔓延。(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到2007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建成覆盖县级以上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艾滋病、性病监测网络。在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2个以上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0%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5%以上。

  3.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车(机、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省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县(市、区)。

  5.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5%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8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人员85%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6.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7.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8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试点,为5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地区为4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8.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过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巩固无偿献血成果,继续保持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9.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将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100%纳入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范围;将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100%纳入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范围。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达到10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100%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因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到2010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进一步完善全省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网络。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90%以上。

  3.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车(机、船)室85%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省级和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5%以上的县(市、区)。

  5.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8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人员95%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6.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7.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8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6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8.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每个县(市、区)建立1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9.继续将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100%纳入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范围;将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100%纳入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范围。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达到10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100%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主要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营造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和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1.新闻宣传部门和大众媒体要制定宣传计划,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四免一关怀”(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免费匿名检测,免费实施母婴阻断,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实行免费上学,孤寡老人得到照顾关怀)和“四有一不”(使艾滋病病人及其家人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基本医疗保障,不使一个适龄儿童失学)政策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的宣传。省和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周至少播放1次防治艾滋病、性病以及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公益广告。省和市级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1次防治艾滋病、性病以及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文章和公益广告。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2.公共场所和社区要加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大中城市、县(市、区)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宾馆饭店要做好相应的艾滋病预防和宣传工作。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2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庙会等群众集中的活动场所、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编印适合农村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加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2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

  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要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将艾滋病有关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活动。

  4.宣传、劳动保障、建设和农业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全省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全省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坚持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咨询与检测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网络,中、高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综合监测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艾滋病检测和筛查任务较重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重点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规范疫情报告,不断完善艾滋病疫情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并建立监测结果发布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艾滋病疫情。

  (三)实施有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的传播。

  1.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的管理工作。落实预防艾滋病婚内性传播的干预措施,建立预防艾滋病病毒抗体单阳家庭预防婚内性传播的服务模式,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的作用,层层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单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随访报告制度,完善数据库,对阴性配偶每半年进行1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目标人群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传播的咨询指导服务,免费发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并指导其坚持使用安全套,最大限度预防艾滋病病毒婚内性传播。

  2.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医疗救治、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网络的作用,全面开展母婴阻断工作。依托县、乡、村三级母婴阻断工作网络,对母婴阻断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激励措施,对艾滋病病毒阳性育龄妇女采取责任到人的管理方法,确保各项目标和干预措施落到实处。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抗病毒药品,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3.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卫生、人口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和广电等部门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普及安全套使用知识,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

  4.开展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吸食阿片类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同时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四)加强性病防治与管理,减少艾滋病传播因素。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级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提高诊疗水平。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五)加强血液管理,阻断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广无偿献血制度,巩固无偿献血成果。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的高压态势,建立举报制度,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完善血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血站规范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行为。

  (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切实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救治与关怀。

  1.进一步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支持开展中医辅助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各省辖市要设立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治疗需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燉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我省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燉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燉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加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各地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孤老救助、就医安置和孤儿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与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消除歧视,形成全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提高防治水平。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加强艾滋病检测试剂科研攻关,提高艾滋病检测技术水平。要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和临床救治研究,总结中医诊治规律,完善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要建设艾滋病研究的技术平台,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策略的研究,不断总结防治工作有效做法,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渠道,继续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活动。要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对外宣传,营造有利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舆论环境,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省辖市和疫情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疫情严重的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下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四有一不”要求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制定对高危人群进行行为干预的支持政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和部门职责,结合系统特点,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艾滋病防治机构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

  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加紧对不同层次的从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艾滋病和性病诊断、治疗、护理、监测、宣传咨询技术及防治管理的工作水平,逐步建立一支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制定鼓励专业人员献身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政策,改进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改善其生活待遇,稳定专业队伍。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防治工作经费。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省辖市、县(市、区)按照分级负责的救治救助机制,落实配套经费,形成艾滋病防治经费的共同投入机制。享受中央和省艾滋病防治专项补助的县(区),自身安排经费不得少于省补助经费的20%;艾滋病家庭孤老、孤儿的生活费和学杂费等救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分担80%,市、县两级财政负担20%。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工作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同时,高度关心艾滋病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要按照《河南省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承担示范区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地方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督导与评估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与评估体系,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作为政府目标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以及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各项相关指标的有关内容列入常规工作考评。

  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意见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于2008年初和2010年底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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