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3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十一五”河南省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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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十一五”河南省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30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事厅“十一五”河南省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豫政办〔2007〕3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制定的《“十一五”河南省公务员培训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十一五”河南省公务员培训规划

(省人事厅二○○七年四月一日)

  为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8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豫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出、按需施教、科学管理的方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主题,全面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要求1.坚持为全省工作大局服务。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部署和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公务员服务大局的意识和本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坚持以能力建设为主题。把培训的目标、内容、方式和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公务员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以及心理调适能力等。

  3.坚持依法培训和规范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培训工作。公务员所在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依法保障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公务员要服从组织调训,认真接受培训。

  4.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公务员培训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措施,创新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机制,努力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增强培训工作的活力,使培训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5.坚持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遵循公务员培训规律,大规模开展培训,大幅度提升公务员素质。着力培养和提高公务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控制培训成本,充分发挥培训资源的效用。

  二、基本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基本目标根据“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公务员职业发展需要,大规模培训公务员,5年内将全省公务员轮训一遍,使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得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得到加强,知识结构从整体上得到优化。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健全培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使公务员培训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培训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努力形成多层次、分类别、多渠道、重实效、充满活力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1.围绕提高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培训。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训,大力加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决策的培训,继续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荣辱观、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等教育。

  2.围绕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四类培训。初任培训要着力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参训率要达到100%。任职培训要着力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能力,5年内培训处、科级干部9500人左右。专门业务培训要着力提高从事专项工作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职培训要着力于全体公务员更新知识、开阔视野、提高素质。深入开展与公务员本职工作相关的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与方法培训,公务员礼仪、计算机应用、电子政务、普通话与外语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3.围绕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加强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公务员队伍的特点,深入开展公共行政、公共政策、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危机管理等教育培训工作。

  4.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社区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县乡基层公务员培训。实施基层公务员培训工程,制订和落实定期轮训等制度。重点加强乡镇公务员和街道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执行政策、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社会管理等本领;加强公安、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执法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5.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继续开展学历学位教育。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进一步改善公务员队伍学历学位结构。到2010年,力争省、市级行政机关95%的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县(市、区)、乡镇行政机关达到85%。继续开展公共管理硕士(MPA)等高层次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复合型的公共管理专门人才。

  6.围绕“开放带动”战略,大力开展出国(境)培训。着眼我省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向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强与境外公务员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的联系,有计划地选派优秀中青年公务员出国(境)学习考察。

  7.围绕提高公务员培训水平,加强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人事岗位职业资格培训制度,率先实现培训管理者持证上岗。省人事厅重点培训500名左右培训管理骨干。各省辖市、省直各部门要加大对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实现5年内将全省公务员培训管理者轮训一遍目标。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公务员培训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事人才发展规划或本部门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公务员培训工作情况,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形成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培训管理体制。省人事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省直公务员培训工作。省辖市和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协调下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协调同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培训工作。(三)优化培训机构资源配置。一是开展培训机构资质评估工作。加强对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的指导,积极利用高等院校等机构的优质资源为公务员培训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之间开展适度竞争。努力形成覆盖广泛、渠道多样、优势互补、配合密切的公务员培训机构网络。二是加强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及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省和省辖市两级师资库,实现师资联聘、动态管理,促进师资共享。建立教师到机关实践锻炼制度,形成机关与师资互动机制。三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教材体系。建立健全教材规划、编审、评估制度,指导编写或选定公务员通用培训教材,加强对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努力形成突出公务员工作特色,既统一、规范、配套,又符合不同地方、不同系统、不同层次公务员实际需要的培训教材体系。加强电子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树立精品意识,确保质量。

  (四)保证培训经费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把公务员培训经费和培训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公务员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经费给予重点保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制订公务员培训规定。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培训学分管理、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

  (六)推进培训工作创新。树立现代培训理念,根据不同培训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积极推广案例式、研讨式、情景模拟式、经验分享式等现代培训方法,试行讲师团巡回授课等培训方式,将传授知识与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增强培训效果。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公务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公务员培训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地方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工作不积极、未完成公务员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的比例。对不按组织要求参加培训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晋升工资档次。要建立健全举办培训班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坚决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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