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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兴企强省和兴农富民工程意见的通知(失效)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07〕53号 | 发布时间 | 2007年06月28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关于实施兴企强省和兴农富民工程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7〕5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兴企强省工程大力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实施兴农富民工程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省工商系统要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省政府各部门要像省工商局一样,增强服务意识,拓展延伸职能,主动为全省的经济建设、为企业、为群众搞好服务。请各省辖市政府支持各级工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施兴企强省工程大力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省工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加快我省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是省八次党代会明确的重要任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省工商局决定,以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向经济强省跨越、服务和谐中原建设为目标,以“政策扶企、商标强企、信用兴企、维权护企”四大举措为支撑,以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生产型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重点,在全省实施兴企强省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政策扶企”,健全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体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登记职能,在运用法律、法规服务企业的同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体系,提高登记效能,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为加快我省工业化进程增添新活力,夯实向经济强省跨越的基础。
(二)积极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社会资源转化为创业资本。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企业。放宽出资条件,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价出资。
(三)积极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文化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对跨国企业集团来豫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外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外资保险公司来豫兴办分支机构的,要优先办理登记。继续大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出版、影视、广告会展、文化创意和动漫制作等产业发展,推动我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四)积极支持劳务派遣业的发展。申办劳务派遣企业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
(五)积极支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主要从事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六)积极支持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信用担保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申请设立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七)积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催生一批企业集团。对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条件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中,对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以上。
(八)积极支持企业产权流动,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公司对外投资总额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由企业自主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涉及发起人的,无需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允许母子公司合并、多家公司合并,允许一家公司分立为多家公司,合并、分立公告次数由企业自主决定。
吸收合并中被吸收企业的许可证、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的许可证在合并存续期间视为有效,待企业合并完成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九)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在原名称后直接加组织形式;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可在营业执照上附注原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允许改制企业以评估后净资产作价出资,且不受货币资本出资比例的限制。改制登记时,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按拟设立的企业类型提交材料,申请登记。涉及登记管辖变更的,原档案同时移交新的登记机关。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登记机关对其原取得的批准文件予以认可。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文件变更手续时,登记机关应提供相关证明。(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股权奖励。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东、股权转让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十一)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具备一定工业基础的“专业村”、“专业乡镇”,积极帮助组建以品牌为纽带、以产品为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制或公司制企业,尽快形成规模经济体。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积极指导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对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注册登记费。
(十二)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作用,提早介入产业规划、项目引进论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产业园区的工商协作机制,创新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监管体制,为招商引资、推动产业集群化、园区化发展提供宽松的准入环境。
(十三)积极支持企业拓宽经营领域。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尚未明确,但已被社会普遍接受或被有关部门认可的新兴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登记。允许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口径)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等不反映具体行业特点的字词代表行业。
(十四)从事国家和省鼓励类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需要一定期限进行筹建的,工商部门可指导企业先行申办经营范围与其正式生产经营项目相关、但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准予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十五)允许企业申请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延期申请,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延期。经批准,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十六)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可不提交权属证明文件。企业申请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住所如无变动,可不再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十七)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清算报告或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款已缴清的,无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十八)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和注销分公司,直接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公司的登记机关备案。
(十九)改进企业登记和年检方式。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工商登记表格和年检表格,供企业查阅和下载。试行企业年检独立审核制、现场办结制;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对当地重点企业、高科技企业实行预约年检、集中年检。(二十)精简年检材料,减轻企业负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年检时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年检时可以不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对企业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登记机关应予认可,不得要求企业专门提交工商年检审计报告。
(二十一)开辟工业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登记注册服务。企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
(二十二)建立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社会通报制度。通过网络、媒体每季度向社会通报一次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信息和资料,积极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为企业调整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提供指引。
(二十三)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的要求,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做好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
(二十四)实行企业联络员制度。对省政府确定的百户重点企业和50户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高成长型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省工商局和各省辖市工商局确定联络员;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地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可提供具体企业名单)及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由当地工商局明确联络员,做好服务工作。
以上条款所涉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施“商标强企”,不断增强企业品牌创新能力,大力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
(一)各级工商机关要强化商标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引领消费、拓展市场的功能,支持企业搞好自主品牌创新,并以品牌创新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创新型企业。
(二)要加强商标法律知识宣传,增强企业商标意识。指导企业对准备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提前注册商标,指导出口创汇型企业及时到境外注册商标,做到“生产经营、商标先行”。
(三)建立商标品牌创新帮扶机制,加大品牌创新力度。省工商局和各省辖市工商局要以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为重点,各选择3至10家工业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创新型企业,进行分类指导、重点帮扶,帮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河南著名商标,使我省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商标品牌。
(四)引导我省拥有河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制订品牌发展规划,实施商标带动战略,加速产业集聚和升级。支持企业以商标品牌为纽带,开展定牌委托加工、商标许可使用等模式经营,增加商标附加值,拓展省外境外市场;以商标品牌做字号设立企业集团,着力培育一批通过控品牌进而控股份、控技术、控标准的“四控”企业,提升我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对国际国内资源的吸附力。
(五)鼓励、吸引省外境外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来我省投资办厂,开展技术、品牌合作,积极为我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条件。对来我省投资办厂的省外境外企业拥有的自主品牌给予重点保护。
(六)加强商标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商标资料库,完善商标管理档案。指导企业做好注册商标的续展、专用权转让、变更、许可使用等工作,加强自我保护,盘活商标资源。
(七)支持工业企业利用户外广告加强品牌宣传。省内工业企业跨省内行政区划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原来若干发布地工商局登记改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辖市工商局登记,并免于到发布地工商局备案。
重点高成长型企业发布户外广告(烟草、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除外)免于审批登记、备案,但不得违反广告法律、法规。
三、实施“信用兴企”,提高我省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一)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增强企业的诚信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引导企业构建诚信为本、守法为重的企业文化,以诚信赢得市场、谋求发展。
(二)积极协助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管理机构,培训信用管理人员,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利用企业登记监管信息,积极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服务。帮助企业制订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合同文本,规范签约行为,防范签约风险。
(四)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守信企业,及时公开良好信用记录,除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检查及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责令其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
(五)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树立我省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重点高成长型企业、工业产值处于省辖市前20位的企业或处于县(市、区)前5位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工商局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申请工作。
(六)充分发挥抵押登记职能,积极为各类工业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登记。
四、实施“维权护企”,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各级工商机关要正确处理服务与监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尽职尽责地抓好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二)改进执法监管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引导企业自律。对企业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凡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并帮助企业及时纠正,不予经济处罚。
(三)建立健全12315行政执法体系,积极受理企业的维权诉求。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耐心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充分发挥省以下工商垂直管理的执法监管优势,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名称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股权、合同债权等权益的行政保护,及时依法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积极运用北方十省(区、市)行政执法协作网、九省四市商标保护联席会议和中部六省、淮海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四大平台,充分发挥名优企业打假维权网络、知名商品保护网络、个体私营企业维权中心的作用,与企业联合开展维权活动。维权工作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及外省(区、市)工商局支持的,省工商局要搞好协调。
(六)针对破坏经济秩序、影响我省企业发展的经济违法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商业贿赂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务求兴企强省工程取得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兴企强省工程,是贯彻落实省八次党代会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尽心尽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具体行动。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施兴企强省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务求企业得到实惠,兴企强省工程取得实效。
(二)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动脑筋,按照“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澄清底数,摸清企业对工商部门需求,分类排队,分别制订服务措施;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生产型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细化工作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目标具体、责任明确。
(三)树立典型,加强引导。在全系统开展“服务企业十件实事”评选活动,半年一评比、年末一总评。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宣传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在全系统形成比学赶超、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服务,优化环境。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行政、和谐监管的理念,进一步转变职能作风,狠抓政策落实,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坚决查纠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五)强化督察,跟踪问效。要把实施兴企强省工程情况作为今年全系统重大督察事项,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兴企强省工程督查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真正使兴企强省工程成为“民心工程”。
关于实施兴农富民工程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省工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实施兴农富民工程是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006年工商系统在全省实施的“品牌富农、合同帮农、经纪活农、红盾护农”四大兴农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好评。省工商局决定,2007年以完善市场准入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市场诚信体系为基础,以大力培育我省农村市场主体和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为手段,继续大力实施兴农富民工程,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商标富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运用商标战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继续按照“立足一个资源、围绕一个产业链条、抓好一件注册商标、带动一批特色品牌”的工作思路,把培育农产品品牌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使农副产品商标申请量、注册量有一个大的提高,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使商标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在指导帮助农民懂商标、创商标、用商标、护商标上取得新突破。2007年,农副产品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在上年基础上分别增长20%和15%。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送商标上山下乡活动。深入企业、农户上门宣传,推广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增强涉农企业、农民申请注册商标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发挥优势,形成特色农业产业,着力打造“一村一品一标”或“一乡一品一标”。制定“力争每个村至少有一件注册商标,每个特色产业至少有一件知名商标”的发展规划,逐步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体系,使我省的优势农产品进一步提高商标信誉度和竞争能力,产生规模效益、集聚效应。
(三)以农副产品商标为抓手,不断做大农副产品产业链。实施农副产品商标发展“一条龙”服务,加大指导开发附属产业和配套产业的力度,不断延伸农副产品产业链。积极扶持一批发展势头强劲、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大户注册商标,形成“农户 商标 市场”的生产经营模式。
(四)突出重点,形成“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梯次发展结构。将已获得驰名商标的涉农企业作为第一梯次,跟踪服务,促使其向国际化品牌发展,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涉农企业和涉农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将已获得著名商标的涉农企业作为第二梯次,引导、帮助其争创驰名商标;将已获得本地知名品牌、商标的涉农企业作为第三梯次,重点指导其争创著名商标。
(五)明确责任,实施商标帮扶责任人制度。重点指导帮扶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发挥其龙头作用,利用“公司(合作组织) 商标 基地(农户)”的模式,带动更多的农民脱贫致富。各级工商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农企业商标联系点制度,明确帮扶责任人,对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2007年,省工商局将培育2—3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省辖市工商局要有重点地培育5—10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县级工商局要选择3—5家县级以上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工作联系点,明确帮扶责任人,帮助企业解决商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其科学运用商标战略,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为争创驰名或著名商标打好基础。
(六)拓展市场领域,提高涉农产品的知名度。积极引导重点经营户和涉农企业生产高品质、标准化、无公害的农产品,维护品牌内在品质。积极帮助有注册商标的农产品进入大型超市,提升附加值。
(七)进一步引导、帮助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培育和申请注册工作。积极指导、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专业大户品牌经营,推广“公司 商标 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扶持培育一批“名、特、优、新、稀”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品牌,帮助其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为联系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带动农民增收和县域农村经济的发展。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07〕15号),引导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正确使用专用标志,指导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提高其信誉度,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八)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商标保护力度。特别是对驰名、著名涉农商标侵权严重且涉及范围广的,组织开展联合打假和专项整治行动。对涉农重点企业在省外被侵权的,充分发挥九省四市商标保护联席会议、淮海经济区和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优势,加大维权力度,切实保护涉农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合同帮农机制,稳步推进订单农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继续按照“引导、规范、服务、保障”的工作思路,培育各具特色的订单农业发展模式,大力推进以龙头企业带动、品牌带动、城市消费带动和以专业市场为依托的订单农业。围绕合同指导、监督、执法等职能,着力抓好涉农合同行政指导、制订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和农户公示活动、涉农合同行政争议调解、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合同帮农考核总结六项制度的落实,为订单农业提供优质服务。(一)强化服务功能,倡导诚信守约。深入农户、涉农企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帮助其熟悉市场交易规则;指导涉农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落实合同管理人员、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自律能力;根据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帮助涉农企业利用抵押担保方式从金融部门获得所需资金,解决资金短缺矛盾;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提高订单农业签约双方的诚信意识。2007年,省工商局培育发展8-10家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辖市工商局培育发展2-3家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有关县(市、区)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认定公示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村诚信百强龙头企业”评选活动。
(二)规范合同文本,保证合法有效。通过规范涉农企业合同文本,明确农民和涉农企业的权利义务,落实最低保护价政策,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坚决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霸王合同”。协助涉农企业和农户起草制定专业合同文本,科学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条款,帮助审查农业订单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备性,尤其对价格、数量、履行地点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根据实际需要,省工商局制定推广全省性合同示范文本10种以上,省辖市局制定推广特色型、行业性涉农合同示范文本3种以上,县(市)工商局、区工商分局对涉农企业自制合同文本的审查备案率达到100%,重点涉农行业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达90%以上;工商所积极开展为农户提供涉农企业信用情况的咨询服务。
(三)实施动态监管,确保合同履行。制定《农业订单合同监管工作意见》,落实农业订单合同监管工作责任制,明确省辖市工商局、县级工商局、工商所三级监管职责。广泛推广“公司 基地 农户”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突出重点产业、重点村镇、重点企业和重点大户,扩大订单规模,提高履约率。对重点企业和农业生产大户实行合同专管员制度,事前、事中、事后全程介入,定向帮扶,强化行政指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依法监督涉农企业严格按约定收购农产品,不得压级压价、打白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收购。引导教育农户依照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不得随意毁约。充分发挥合同行政调解简便、快捷、成本低、利于执行的优势,及时化解涉农合同纠纷,促进订单农业快速发展。引导督促涉农企业和农户农业订单的履约率达到90%以上。
(四)推行四种模式,开展四个到户。依托龙头企业,推行由公司牵头、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的“公司 农户”模式;在特色产业的主产区,推行由龙头公司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的“公司 基地 农户”模式;依托中介流通组织,推行由经销公司、经纪人、客商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的“公司 经纪人 农户”模式;依托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牵线搭桥,推行“公司 协会 农户”模式。建立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到户、合同订单备案建档到户、合同双方诚信公示到户、合同争议调解到户的长效指导机制,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
(五)开展专项检查,惩治违约欺诈。在夏收夏种、秋收秋种之后,在全省组织开展对农业订单合同签约和履约情况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诈骗行为,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纪活农机制,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推动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有效衔接
坚持“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原则,按照“培育中发展、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创优”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竞争力增强的工作目标,依托市场抓发展,依托产业抓培育,依托龙头企业抓带动,依托制度抓规范,积极培育、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在农村经纪人数量、经纪组织、经纪规模和经纪实力上取得新进展。力争2007年年底全省经纪人发展到15万户。
(一)提供优惠政策,开通绿色通道。放宽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既可以从事居间和行纪,又可直接从事农产品购销。简化办照手续。对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民简化办照手续,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简化年检验照。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经营收益佳的各类农村经纪人、经纪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提交年检报告书及执照副本即可通过年检、验照。实行“三免一优”政策,即免费验证、免收工本费、免费培训、优先办理。采取“四通”措施。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确保准入畅通,对有利于经纪人发展又不违背法律法规原则的适当变通,对注册前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的主动疏通,对难以疏通、不能变通、无法疏通的加强沟通,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
(二)建立“经济户口”,提供特色服务。基层工商所建立经纪人户口和跟踪服务制度,对从事农副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和土特产品业务的农村经纪人,在注册登记、合同签订、法规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
(三)实施分类管理,注重营销指导。对临时性、小批量经营的运销经纪人实行粗放式管理,对季节性、大宗货物营销的经纪人实行集中跟踪式管理,对经常性、规模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实行重点指导式管理,引导其积极开展网上订货和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拓展农副产品市场营销空间。
(四)加强业务培训,完善经纪组织。组织开展经纪人营销培训,着力提高经纪从业人员素质,支持农村经纪人组建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经纪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单独或联合成立经纪人协会,引导各类经纪组织和经纪协会树立品牌意识和外向意识,不断提升经纪活动水平;开展跨行业协作,推广完善“协会 经纪人 农户”、“公司 经纪人 农户”等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引领广大农民闯市场。
(五)依托优势产业,促进发展壮大。大力培育发展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衔接需求市场的经纪人,在农业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牵线搭桥促进订单农业发展的经纪人,推广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的经纪人,为农民提供运输、仓储和营销中介服务的经纪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的经纪人,为农村发展招商引资的经纪人。重点培育发展粮食、水果、蔬菜、畜禽经纪人,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卖果难和卖菜难问题。
(六)搭建发展平台,坚持典型引路。依托工商机关监管市场的优势,运用工商系统的协作关系,帮助农村经纪人了解签约对方的情况,避免市场风险和交易的盲目性;依托全省四级联通的红盾信息网,建立健全本地农产品供求、价格、农资、农业生产和农业实用技术、重点涉农企业和农村经纪人等信息采集系统,为农村经纪人提供充分详细的信息资料,进一步提高经纪业务量。组织开展“全省百佳农村经纪人”评选活动,召开发展农村经纪人经验交流会,促进全省农村经纪人发展。
(七)加强规范管理,保障健康发展。按照“主体合法化、经营规范化、活动组织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服务信息化”的要求,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日常监管,清理无证经营,整治经纪秩序,严厉打击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红盾护农机制,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以整顿农资市场为重点,以农资打假为手段,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为目标,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格农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诚信经营,着力强化市场整顿,严查一批大案要案,大力开展质量监测,积极加强服务指导,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放心农药和放心农机具。
(一)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依法建立和完善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记录,特别是建立“经济户口”和质量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重点检查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经营资格是否合法等,对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强化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突出对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县、乡、村农村集贸市场的检查;加大对农民申诉举报相对集中、社会反映问题较多和诚信程度较差、进货渠道不正规的农资经营户的巡查力度。
(三)加强农资商品的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农资质量监测制度和执法抽查制度,实行定期定点例行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在春耕春播和秋收秋种前的农资购销高峰季节,全省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农资质量监测;在重点农资集散地和农资市场,对不同农资品种实行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和跟踪监督;对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监测结果和处理意见要依法公示,及时发布市场监管预警,确保上市农资商品质量。
(四)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广告的监管力度,从严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违法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加大对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整治力度。
(五)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围绕农业生产的春耕春播、夏种夏管、秋收秋种3个重点季节,继续在全省统一组织开展打假冒保春耕春播、打假冒保夏种夏管、打假冒保秋收秋种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六)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信访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等有效方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震慑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生产、经营者。
(七)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涉及面广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省工商局和省辖市工商局实行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查处,及时解决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
(八)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督促和帮助90%以上的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制度、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实现农资商品的可追溯管理。开展创建放心农资示范店、示范街活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九)大力支持建立农资连锁经营。引导鼓励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农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支持有条件的农资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实行直供农户,大力推行工商所先行承担农资商品质量责任工作机制,试行工商所对特困农民先行给付农资商品服务机制,畅通农资流通渠道,方便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十)推进农资经营企业诚信建设。积极引导农资行业自律,依法推介一批质量、信誉可靠的农资企业和产品,方便农民群众选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提倡和引导在行业内部推行守法经营、质量公开承诺制,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助农机制,积极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市场食品消费安全。以乡镇、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更会(庙会)、批发企业和农村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的监管力度,加强食品质量监测,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农村食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粮食、棉花市场秩序。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多元化粮食收购主体,严肃查处无照收购粮食和违法经营粮食的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严把棉花加工、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规范有序的棉花、蚕茧流通秩序,保护棉农和蚕农利益。
(三)严厉打击各种坑农损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严厉查处成品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拼装农用车的行为,以虚假宣传手段诱骗农民消费、推销不合格商品或者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农村医疗活动和农资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等,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六、建立和完善维权保农机制,强化农村消费维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扩大12315进农村的覆盖面,强化农村消费维权工作,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大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切实防止传销向农村蔓延。要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严厉打击诱骗农民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别传销、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农村平安建设。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市场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取缔黑职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坚决查处农村黑网吧,整治农村学校周边环境,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认真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净化文化市场。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文化企业在农村举办书展、设立图书超市等,促进农村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七、建立和完善政策爱农机制,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大力培育发展农村市场,积极支持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简化登记程序,鼓励和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
(二)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机结合;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促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除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积极参与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四)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提高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服务于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服务于农民群众和农民增收,积极服务于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增强责任意识,始终把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把监管执法与服务“三农”有机结合起来,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对农民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统一,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