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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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48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2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联合开展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7〕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公安厅、省军区后勤部、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联合开展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四日 

 

关于联合开展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军区后勤部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全省干线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优化收费站收费环境,提高收费还贷能力,确保我省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的通告》(2007年6月2日发布)要求,结合我省干线公路收费环境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交通、公安、军警、监察、纠风等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扰乱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秩序行为,全面优化公路通行费征收环境,实现我省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查处拒交、逃交、少交公路通行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打砸收费站、暴力袭击收费人员或故意堵塞车道造成交通中断等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初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长效治理机制,维护正常收费秩序,确保干线公路通行费应收尽收,把干线公路收费站的漏征率降到2%以下,切实提高收费还贷能力。

  三、组织领导

  在河南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领导下,省交通厅、公安厅、省军区后勤部、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成立联合工作组,统一指导、协调治理活动,具体事务由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超办)负责办理。各省辖市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治理活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指挥系统,强化部门工作职责,联合开展治理活动。

  四、治理内容

  治理“特权车”、“人情车”等拒交、逃交、少交公路通行费行为;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逃交国家各种费款的违法行为;治理故意闯站、结队冲岗拒交通行费、暴力袭击收费人员、打砸收费站、故意堵塞车道等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2007年6月1日至1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6月11日至8月20日为全面治理阶段,8月20日至30日为总结表彰、推广经验阶段,9月以后为巩固成果、长效治理阶段。

  六、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政府关于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公路通行费。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站收费秩序,为公路收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收费站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负有本辖区内综合治理收费站周边环境的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制止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查处扰乱收费秩序、拒不交费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媒体公示处理结果。对收费站所在地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履行优化征收环境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妥善处理发生在收费站的各类突发事件,协助维护收费秩序。对治安环境差、征交矛盾突出的收费站,要派专人驻站管理;对阻碍收费人员依法收费、拒不交费、故意冲、闯、围堵收费站、破坏收费设施、打骂侮辱收费人员、私设收费站(点)等扰乱收费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严重阻碍道路畅通的驾驶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扣分、直至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交通部门要在办公场所、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四)各级交通和公路部门要加强公路收费站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收费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坚决做到依法执收、应征不漏,严禁私放“特权车”、“人情车”。对违反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规定、不交纳公路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收费单位可按规定加收其应交公路通行费5倍的费款;对拒不交纳通行费、恶意堵占收费车道的车辆,为保障道路的畅通,收费单位可将车辆拖离车道,待其按章交费后放行;对冲闯、打砸收费站、伤害收费人员或肇事后驾车逃逸的,收费站可将车辆暂时滞留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公路部门可将故意扰乱收费秩序营运车辆的牌照和从业人员名单抄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营运资格和线路。

  (五)军队、武警车辆监理部门要根据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联合公安、交通部门严厉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的行为,严格查处利用部队号牌进行非法营运的行为。要重点打击大吨位假冒军车,公安、交通部门对于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的非军事用途和非军事单位工作生活保障运输车,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予以暂时滞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部门或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违规营运的要对该单位进行通报,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查扣的涉案人员和车辆。(六)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支持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公路通行费收费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自觉交纳通行费的意识,取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对拒交通行费、破坏收费秩序的典型案(事)件进行曝光,并跟踪处理情况。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全力推进。

  (二)省治超办要加强对全省治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每月向全省通报一次各省辖市的治理工作情况。各省辖市联合治理工作机构每旬向省治超办上报一期治理简报,每月上报一次总结。

  (三)各有关部门要保障足够的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参与治理活动,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定程序全力做好治理工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同机制。

  治理活动结束后,省治超办和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维护干线公路正常收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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