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7〕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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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7〕63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7〕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全省范围内均衡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各地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规范统一。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规范统一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统筹项目。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余缺调剂的管理办法。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各地计划内收支缺口的80%由省拨付、20%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当地无结余基金或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因未完成征收计划而形成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同级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省财政扣减地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基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作为省级统筹基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2007年9月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省级统筹实施后形成的结余基金均属省级统筹基金,留存当地,由省辖市代为管理。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统筹基金不得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各地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按照我省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建立适应省级统筹需要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完善省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省级统筹各项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各地省级统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严格退休审批制度,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

  (二)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省级统筹目标责任制,省政府每年对各省辖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省级统筹专项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地要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按照豫政〔2006〕29号文件要求,继续完善当地的征缴奖励办法。

  (三)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使各级经办机构尽快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省辖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省辖市对县(市、区)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各地要抓紧规范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凡市级统筹有关政策没有落实的,2007年年底前要落实到位。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确保省级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四、组织实施

  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省级统筹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机构编制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加强编制核定,为省级统筹提供组织保障。

  本实施意见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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