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7〕9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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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97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7〕9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九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都要严肃查处”的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对2007年继续深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为确保全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对2006年10月以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依法依纪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二、工作步骤

  (一)“回头看”检查和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阶段(2007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全省2006年10月以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并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登记上报《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1、2)。二是对已排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进行再次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四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已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回头看”检查的情况要填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3)。

  在进行“回头看”检查的同时,要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逐宗登记造册,填报《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4、5),并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二)查处典型案件阶段(2007年10月8日至11月20日)。在“回头看”检查和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要结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正在组织开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下大力气查处一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对查处案件的情况,要填报《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6)。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7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2007年12月6日前,各省辖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共同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直接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报表。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各省辖市要成立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设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将采用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的方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以带动和促进省辖市、县(市、区)级办案。

  (三)挂牌督办。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并落实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办案件不力的地方,通过派员督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四)强化督导。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指导,并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原则性强的同志组成督查组,逐一对各省辖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反复督查,严格要求。

  (五)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切实把专项行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专项行动;要抓紧研究部署,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坚决支持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排除干扰和阻力;要督促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保证专项行动必需的人力和工作条件。对本级政府自身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组织整改,并勇于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处理到位。

  (二)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国土资源部门在“回头看”检查和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三)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或没收,不得一罚了之。对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或者处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上级机关要责令改正,并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处罚到位。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理,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以来仍顶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加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当前要针对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干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以及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点多面广等问题,突出抓好对县级以下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之知法、懂法、守法。要发挥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适时曝光违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建立信息上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在专项行动期间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省辖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一事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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