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8〕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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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8〕8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2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8〕8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与国务院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

  )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5.6%、17.4%。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六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充分发挥统计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管理和考核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统一方法,分级核算,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能源消费量统计核算方法,省级采取能源供应统计与能源消费统计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能量平衡核算方法;省辖市、县(市、区)统一采取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的核算方法。各级按照统一的方法分级核算能源消费量,并逐级评估认定。本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先建立再完善的原则,重点抓好能源产品生产、省际流入与流出以及主要能源消费领域的统计调查制度建设。

  (二)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工协作。根据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全面建立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的过程中,充分利用部门、协会能源统计力量和统计渠道,在电力消费统计,煤炭运销统计,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统计,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建筑物能耗统计,产品单耗统计等方面充分发挥部门、协会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建立制度,健全指标。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的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3.加强计量,建立台账。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的进口量、出口量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能源生产企业产品流向调查指标计算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量,销售量、售于省外量、售于批发零售企业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2.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西气东输豫皖管理处、中原油田和南阳油田等单位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输配数量由河南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根据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能源生产企业产品流向调查指标计算取得。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省辖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省辖市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调查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河南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制度,提供分级、分行业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批发和零售业。批发和零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调查难度较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三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省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2.住宿和餐饮业。将住宿和餐饮业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三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住宿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餐饮企业;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全部个体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省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住宿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郑州铁路局、河南省地方铁路局、南航河南分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组织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组织典型调查。

  4.建立健全机关能耗统计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3、鉴于居民生活用能涉及范围广、准确调查难度大,拟采用省建设厅统计的分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数据作为居民生活用能统计的补充资料。

  调查内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销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建设厅组织全面调查。

  (七)建立健全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制度。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保证各项能耗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省辖市、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省辖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1.制定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

  2.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规范统计报表各个环节的审核流程及数据控制办法,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3.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平台,将年综合能源消费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动态监测。各地政府要对本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4.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省辖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产品主要包括:发电量、粗钢、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合成氨、焦炭、原油加工量、机制纸及纸板等。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对象:各省辖市。

  3.监测频率:年度、季度。(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1.监测指标:(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3)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主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煤炭行业吨原煤综合能耗;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化工行业合成氨综合能耗;建材行业水泥综合能耗;轻工行业纸和纸板综合能耗;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氧化铝综合能耗,电解铝综合能耗;钢铁行业冶炼吨钢综合能耗等。

  2.监测对象: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3.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1.监测内容(定期检查):是否设立能源统计岗位;能源计量是否齐全准确;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否健全;能源统计台账是否规范;是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率;

  (2)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

  (3)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3.监测对象:重点耗能企业(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4.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生产总值的监测。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方案的要求,利用统计系统专业数据与有关部门数据对各行业增加值和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1.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生产总值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2.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3.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节能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节能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加快把工作重心转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上来,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责任主体及考核对象

  (一)责任主体。各省辖市和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等6个扩权县(市)政府对本地节能目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对象。

  1.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

  2.重点耗能企业。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费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全部纳入考核,省统计局于每年2月底前核定上年度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于每年3月中旬前确定并公布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3.省直有关部门。

  (三)考核频率。

  以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年度进行考核。省政府每年与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省辖市政府每年与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不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三、对省辖市政府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情况(以下简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依据,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重点突出结构节能、工程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计50分。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省辖市政府依据豫政办〔2007〕11号文件规定于11月底前提出次年年度节能目标(其中2010年节能目标以必须完成豫政办〔2007〕11号文件中规定的目标为准),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节能减排办),经全省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每年3月15日前,各省辖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1.对各省辖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等规定,作为对省辖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省辖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暂停对该市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6个扩权县(市)政府的考核办法

  (一)对6个扩权县(市)政府节能目标的确定,需经其所在省辖市政府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二)对6个扩权县(市)政府的考核办法,参照省对省辖市政府的考核办法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会同其所在省辖市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五、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年度节能量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2。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满分计50分。

  重点耗能企业要与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建立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平台实现信息联网,按时报送网上监测数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定企业年度节能量指标,于3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其中,属于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的2010年节能量指标,以必须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为准)。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各省辖市政府;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辖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办。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综合考核报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省暂停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抄送有关金融机构。

  2.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限期整改。

  3.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其中,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还要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挂钩。

  六、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办法

  (一)对省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完成情况采取定性考核方式。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和豫政〔2007〕46号文件,省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商业流通领域节能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农村、农业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工作;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省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具体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豫政办〔2008〕7号)为准,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每年1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应将上年度本部门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办、省政府目标办。省发展改革委将各部门年度节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节能奖惩办法,依照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统计、监察、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监督检查和奖励工作。其中,对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奖励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加强本地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程序,完善考核工作的检查机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并对自查报告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考核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三)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本地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对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方和企业,一经发现即视为未完成节能目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政府对辖区内县(市、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1

省辖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50分)1万元生产总值能耗 降低率50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计5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目标的,计0分。
节能措施 (50分)2节能工作组织和领 导情况2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 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节能目标分解和落 实情况3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调整和优化产业结 构情况17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3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 升,3分; 3﹒火电、煤炭、建材、黑色、有色、化工等六大 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扣除精深加工投资 部分)占当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下降,3 分; 4﹒完成当年省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节能投入和重点工 程实施情况10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4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上升,3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节能技术开发和推 广情况41﹒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上升, 2分; 2﹒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 分。
7重点企业和行业节 能工作管理情况7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2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 标,4分。
8法律、法规执行情 况3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的制度措施,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节能基础工作落实 情况4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4﹒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100

  附表2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50分)1节能量50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计5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 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计0分。
节能措施 (50分)2节能工作组织和领 导情况2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 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1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 障,1分。
3节能目标分解和落 实情况6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2 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2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2分。
4节能技术进步和节 能技改实施情况24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优于全省同行 业平均水平或持平的,5分; 2﹒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的,5分; 3﹒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2分; 4﹒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4分; 5﹒按规定采用先进工艺、设备、产品和淘汰落后 耗能工艺、设备、产品,8分。
5节能法律法规执行 情况8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 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2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 建设,2分。
6节能管理工作执行 情况101﹒实现与省、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 监测平台的信息联网,4分; 2﹒实行能源审计,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3﹒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 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 4﹒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 校准,1分; 5﹒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1分。
小计100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省辖市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省辖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省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省政府对6个扩权县(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6个扩权县(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由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呈报省政府审定。6个扩权县(市)分别与省政府签订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

  各省辖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辖市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对各省辖市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省辖市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省辖市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辖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对我省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省对相应地市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的省辖市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省辖市,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辖市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辖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辖市,省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省辖市,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消该市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辖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依据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未建成1个扣2分,扣完为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分。有1个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建成,扣2分,扣完为止;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分。有1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分。规定任务中有1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污染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中企业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发现1家扣3分,扣完为止(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分;日常督察中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计1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的计1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

  1.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分;

  2.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分;

  3.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分;

  4.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者在减排信息资料调度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5.所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点环保工作的扣2分。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及河南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对全省1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测。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排污单位每月初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

  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七条 省辖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保证落实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将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

  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省辖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燉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燉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燉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燉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规定组成。各市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生产总值(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国家。经过国家初步复核后的结果,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燉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燉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辖市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 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校正方法: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燉监测企业数×0.5 监察达标企业数燉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 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燉(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燉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方,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方,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 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国家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测系统。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省辖市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省辖市县(市、区)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燉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或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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