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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保监局等部门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08〕26号 | 发布时间 | 2008年03月13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保监局等部门河南省农业政策性
保险理赔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政办〔2008〕2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保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
河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6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合理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政策性肉鸡、奶牛、烟叶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切实为农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二、组织实施
各试点市、县(市)要成立查勘理赔定损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财政部门牵头,保险、发展改革、烟草、农业、畜牧、气象等部门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下设理赔办公室,其中烟叶保险理赔办公室分别设在中华联合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肉鸡保险理赔办公室设在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奶牛保险理赔办公室设在人保财险洛阳市分公司。
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指导各乡镇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工作,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对投保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责任进行鉴定,对农户有异议的保险事故进行复勘。理赔办公室的职责是处理协调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日常理赔事务,定期向专家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赔偿处理
(一)出险报案
所有报案都必须登记。报案工作要坚持通过“95518”(人保财险)“95585”(中华联合财险)集中报案的原则,承办机构应将报案情况详细登记。
(二)现场查勘
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查明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做好保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查勘记录表,做到手续完备。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公司为主,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畜牧、烟草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保户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专家小组申请进行复勘。
(三)赔案缮制
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承办机构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等,并根据上述单证缮制赔案,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四)赔款理算
肉鸡、奶牛的赔付分两次进行,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肉鸡保险理赔承办机构按照核定赔付额的80%向被保险人预付赔款,奶牛保险理赔承办机构按照核定赔付额的70%向被保险人预付赔款,其余的赔付额在保险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理算金额统一支付。如肉鸡保险在3个月内赔付额超出所收保险费的2倍,则应对预付赔款的比例进行修改。
烟叶保险的赔款于每年9月30日前统一支付。烟叶的损失金额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于自然灾害损失在50%以上的烟田,每亩按照500元确定损失。病毒病损失在50%以上的烟田,团棵期按照每亩300元确定损失,旺长期按照每亩500元确定损失。黑茎病在烟叶成熟期(现蕾率50%以上)以后发病率在30%以上的,按照每亩300元确定损失。
当巨灾风险发生时,赔付实行全省统筹算账,全省损失额大于对应险种实收保费收入300%时,按保费收入3倍进行赔付,具体赔付办法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发生赔付额大于对应险种实收保费收入200%时,由承办机构先行支付所有应付赔款。承办机构在赔偿后10日内同时向当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赔款明细表及汇总赔付额等材料。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经审核无误,根据承办机构实际承保量将市、县级财政应承担的赔付资金及时拨付到承办机构。在承办机构确认市、县级财政应负担的赔付资金到位后,省财政及时足额拨付应由省财政负担的本年度赔付资金。
(五)赔款发放
承办机构所在县级支公司应根据报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以及现场查勘记录按户计算出赔偿金额,并制作《农业政策性保险赔款明细表》及各级《赔款发放明细表》。承办机构将赔偿明细表在乡镇公示10天,如无异议,由承办机构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四、纠纷仲裁
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龙头企业和承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当地的专家小组申请复勘,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五、试点总结
理赔结束后,试点市的专家小组要对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明年试点工作意见。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