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8〕52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整顿和规范
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8〕5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劳动保障厅、外侨办、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制定的《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省商务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近年来,我省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新途径。目前,我省经商务部、原劳动保障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境外就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共有50个,其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20个,境外就业中介机构30个。2007年外派各类劳务人员4.8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2007年年底以来我省外派劳务市场非法中介活动猖獗,群体性纠纷和突发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国家和我省形象。为严厉打击外派劳务、境外就业活动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保证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市场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顿。

  一、整顿内容和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将对从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整顿,重点查处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以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为名进行的欺诈、诈骗活动;(二)未经商务、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业务(包括中介机构和个人);(三)未经商务、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涉外劳务广告、虚假劳务信息。

  二、组织领导

  成立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春生任组长,省商务厅、劳动保障厅、外侨办、公安厅、工商局各1名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分管副厅长兼任,成员由省商务厅、劳动保障厅、外侨办、公安厅、工商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打击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组织调查、督办重大案件。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

  从2008年5月开始,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打击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至6月15日)。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部署,召开动员会议,研究工作措施,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加强宣传,广泛发动。(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至9月30日)。各省辖市及有关部门全面收集和掌握信息,及时发现有关问题。通过组织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中介自查,查处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中介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组织检查并结合社会各界反映的情报信息,查处非法中介,对各类案件线索进行认真追查,核实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整治。(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堵塞漏洞,探索建立符合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业务特点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省辖市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加强对本地专项行动的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要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此次专项行动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整治合力。商务部门负责查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外事侨务部门协助处理涉外案件,负责沟通与联络工作;公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查处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以及刊登虚假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广告的欺诈行为。

  商务和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业务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切实将专项行动当作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并明确1名联络员和相关处室具体承担打击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联系以及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对外公布举报、咨询服务电话。(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严打声势。各省辖市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把握政策导向,扩大宣传范围,加强舆论监督,营造打击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声势,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同时,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并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以案释法,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寻求服务,增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主动举报监督的意识。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