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根据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与《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创新资金项目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满二年后进行,逾期仍不能进行验收的要写出报告。
第四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郑州和洛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新资金项目的财务验收,在组织财务专家对有关财务资料进行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基础上,提出财务验收意见。 第三章 验收工作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厅依据验收材料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结论。
第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或提前完成了申报材料计划所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后,主动与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联系,填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表》及相应附件,将验收材料报送省辖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
第七条 省辖区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省辖市财政局应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四章 验收材料及结论
第八条 企业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表》
2、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如下:
a.项目资金落实、管理和支出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的成果情况;
c.项目产品市场销售情况;
d.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e.项目验收时与立项时企业资产、销售收入、利税情况;
3、可以证明项目的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a.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验收前一个月的当期财务报表、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
b.相关技术证明材料;
c.相关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a.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
b.未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c.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d.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e.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未达到项目立项申请书计划投资额50%以上;
f.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企业所报材料,省辖市科技局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财务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申报书的各项指标,省科技厅颁发验收证书,财政厅全额拨付剩余款;
2、验收基本合格:财务验收合格,项目基本完成申报书的部分指标,省科技厅颁发验收证书,财政厅拨付60%余额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创新资金项目;
3、验收不合格:财务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申请书规定指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余额经费;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创新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视实施情况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做好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根据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与《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创新资金项目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满二年后进行,逾期仍不能进行验收的要写出报告。
第四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郑州和洛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新资金项目的财务验收,在组织财务专家对有关财务资料进行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基础上,提出财务验收意见。 第三章 验收工作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厅依据验收材料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结论。
第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或提前完成了申报材料计划所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后,主动与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联系,填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表》及相应附件,将验收材料报送省辖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
第七条 省辖区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省辖市财政局应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四章 验收材料及结论
第八条 企业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表》
2、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如下:
a.项目资金落实、管理和支出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的成果情况;
c.项目产品市场销售情况;
d.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e.项目验收时与立项时企业资产、销售收入、利税情况;
3、可以证明项目的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a.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验收前一个月的当期财务报表、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
b.相关技术证明材料;
c.相关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a.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
b.未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c.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d.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e.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未达到项目立项申请书计划投资额50%以上;
f.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企业所报材料,省辖市科技局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财务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申报书的各项指标,省科技厅颁发验收证书,财政厅全额拨付剩余款;
2、验收基本合格:财务验收合格,项目基本完成申报书的部分指标,省科技厅颁发验收证书,财政厅拨付60%余额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创新资金项目;
3、验收不合格:财务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申请书规定指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余额经费;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创新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视实施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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