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8〕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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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2008〕48号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8〕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要求,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意义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务院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惠民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电教教材和取暖费等),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规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我省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除中央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外,我省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和省辖市本级财政按60%和40%的比例分担。

  (二)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各级政府在落实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按现行体制足额安排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需求。我省将重新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三)继续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相关规定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仍按现行体制和政策解决。

  (四)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市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市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方,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省将对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市给予适当奖励。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加大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之间的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二)落实经费分担机制。各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免学杂费资金。在上级财政资金下达前,市和市辖区(市)财政要预拨部分免学杂费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三)加强资金管理。免学杂费资金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开支。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学校预算编制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四)严格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停止收取学杂费后,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含电化教学)、取暖等费用由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学校只能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学生住宿费和经省政府审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按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文件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执行。不得将免收的学杂费变相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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