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8〕6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张志磊等2名同志记一等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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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张志磊等2名同志记一等功的决定
发文字号 豫政〔2008〕67号 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给张志磊等2名同志记一等功的决定

豫政〔2008〕67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在第29届奥运会上,我省运动员张志磊不畏强手、顽强拼搏,获得拳击 91公斤级银牌。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运动员张志磊、教练员谷锦华2名同志记一等功。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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