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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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9〕13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下达2009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

豫政〔2009〕1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的节能目标,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豫发〔200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统计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1号)精神,结合各省辖市及6个扩权县(市)实际,现将2009年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进行分解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指标计划是考核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对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进行分解下达是保证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各省辖市及6个扩权县(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这一约束性指标。本通知下达的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2009年年度节能计划指标,将作为省政府考核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并实行节能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主要依据。

  二、抓好节能指标计划的分解和落实

  各省辖市要在综合考虑2008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十一五”时期前三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降低率、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区位情况、能源自给水平和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市节能目标分解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并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地2009年度节能指标计划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节能指标计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各省辖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工作,努力完成节能目标。各省辖市要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本地2009年度节能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附件:2009年度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节能指标计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2009年度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节能指标计划

地 区

2009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指标计划(%)

郑州市

5﹒08

其中:巩义市

6﹒80

中牟县

2﹒00

开封市

5﹒00

洛阳市

4﹒84

平顶山市

4﹒80

安阳市

6﹒02

鹤壁市

5﹒10

新乡市

4﹒60

焦作市

5﹒30

濮阳市

4﹒56

许昌市

3﹒99

漯河市

5﹒20

三门峡市

4﹒95

南阳市

5﹒10

其中:邓州市

5﹒10

商丘市

5﹒40

其中:永城市

6﹒03

信阳市

4﹒80

其中:固始县

4﹒90

周口市

4﹒40

其中:项城市

4﹒50

驻马店市

4﹒63

济源市

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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