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职责,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经费保障和审计对象
    第三条  成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厅长任厅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条财处、纪检监察室为成员单位。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内审办公室),负责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内审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科技厅内部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厅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厅预算支出计划。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对象是:
    1.科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2.岗位变动(提拔、调离、轮岗、免职、退休等)的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负责人;
    3.厅长和上级部门领导指定的审计对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由符合条件的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的专业及相关人员组成。根据不同情况,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计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对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有经济责任的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各处室领导干部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4.对厅及厅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5.对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6.对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对法律、法规规定和厅长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凭证、账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参加有关资金使用决策方面的会议,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或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请示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做出制止决定;
    6.对可能遭到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9.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由人事处根据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提出计划,其他拟审计项目由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内审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审计方案呈报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审核通过,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前15日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实施审计。审计工作人员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资料,记录、编制内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由被审单位签署意见。
    4.交换审计意见,反馈审计情况。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前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5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5.出具内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告要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内审报告呈报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下达并执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做出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告内审办公室。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
    7.后续审计及复审。对重大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段时间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因被审计单位的隐瞒行为造成漏审、审计结论错误,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8.存档。审计结束后,应将所办理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厅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厅党组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
    1.拒绝审计,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重要文件的;
    2.有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以及重要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监督检查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6.其他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内审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不得泄漏内审情况。审计人员与所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应予回避。对违反内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4.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5.其他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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