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3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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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35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豫政办〔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巩固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同心协力、克难攻坚,深入持久地推进整治工作,取得了有效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粘土砖使用惯性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粘土砖生产出现局部反弹,特别是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当前,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正处于全面巩固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巩固整治成果的工作决不能放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再接再厉、齐抓共管,坚持在深化整治的过程中巩固成果,在巩固成果的目标下深化整治。要继续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推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为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防粘土砖生产出现反弹

  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关闭政策,凡属《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的禁止与关闭范围的粘土砖瓦窑厂,必须依法关闭到位。对违规生产粘土砖或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场所,由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限期拆除,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其中,属于非法用地或非法取土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法查处;属于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或非法经营罪的人员,由国土资源或工商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黄河滩区砖瓦窑厂整治力度

  沿黄各级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河务等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总量控制、方便行洪、合理布局、节能环保、规模发展”的原则,加强对黄河滩区砖瓦窑厂的整治力度,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建立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顿规范任务。沿黄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黄河淤泥砖“地产地销”的有关规定,禁止黄河淤泥砖进入“禁实”区域销售。对凡属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砖瓦窑厂和以黄河淤泥砖名义堤外取土生产粘土砖的砖瓦窑厂,由当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四、继续做好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明确期限,落实资金,保证质量,继续加大复垦力度,及时做好已关闭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复垦整理土地面积要达到粘土砖瓦窑厂占地总量的80%以上。要认真落实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2008年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新增建设用地奖励指标,确保省财政安排的受省政府表彰省辖市、县(市、区)的粘土砖瓦窑厂专项复垦资金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

  五、严格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

  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准入标准,按照“市场导向、节能环保、规模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各地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必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生产工艺、原料及比例要求生产,并依法办理环评、用地、产品确认等手续。对已经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核查与监管;凡未按核准(备案)、环评、用地等批准内容及范围生产的,责令限期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限期关闭拆除并提请原批准机关撤销相关批文或证书;凡未经批(核)准擅自生产经营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限期关闭拆除;凡未经确认合格的产品不得推广使用,对违规使用的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对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对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省有关规定继续使用晾坯场的,由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限期清理。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各省辖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的相关公示、巡查、统计、报告等制度。县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河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动态巡查,并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巡查结果。各省辖市每季度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所辖县(市、区)巡查监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省辖市每月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本市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建立和完善统计监测体系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建立目标考评体系。对所辖各县(市、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加快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等情况,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进行半年和年度目标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省政府对各省辖市进行年度目标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建立奖惩体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汇总通报各省辖市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情况,每年对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先进的省辖市、县(市、区)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省辖市、县(市、区)予以批评并列为重点监控地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暂停建设用地报批、核减建设用地指标等惩处措施。

  七、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核准、项目实施的核查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评价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及非法用地取土行为的监管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实施,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核、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标准的制定、产品确认及推广应用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的产品检测和生产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非法销售粘土砖、掺配粘土比例标准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产品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水利、河务、电力、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省辖市政府要把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认真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对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反弹和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控制不力的,监察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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