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39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3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省辖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省政府部门、省辖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省辖市政府共同领导省辖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省审计领域的应用,参与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信息、宣传、统计、信访、财务、行政、保卫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法规处。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定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级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省辖市和扩权县(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政协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省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省级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经贸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级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省辖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研究拟定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导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河南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67名(含派出审计处人员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审计师1名,派出审计处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派出审计处4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派出审计处4个:省审计厅派出审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根据省审计厅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负责审计省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参加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行业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重点部门一至两年审计一次,对其他部门至少三年内审计一次。

  派出审计一处负责审计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下属单位;

  派出审计二处负责审计省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

  派出审计三处负责审计省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及其下属单位;

  派出审计四处负责审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粮食局、供销社、投资集团及其下属单位。

  (二)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省辖市党委为主的体制。省辖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省辖市党委加强对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所属国有企业(除金融投资类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六、附则

  本规定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