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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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2009〕34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河南省2009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9〕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2009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主要河道2009年防洪任务》、《河南省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2009年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河南省2009年防汛工作督察事项》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另行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2009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一、防汛抗旱工作总要求

  我省2009年防汛抗旱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确保在规定防洪标准内主要河道堤防不决口、大中型水库不垮坝、平原排水畅通、大中城市安全度汛、主要交通干线正常运行、工矿企业正常生产,对超标准洪水有应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千方百计满足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一)水库防汛。对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2009年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对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地方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对小型水库特别是位置重要的病险小型水库,汛期必须有专人看管,落实通信、预警措施,并制定发生险情时及时抢护和安全转移群众的预案,做好随时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对正在建设和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由水库所在省辖市防汛部门制定度汛方案并严格执行。要认真排查并逐项解决各类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隐患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度汛方案。

  (二)河道防汛。河道防汛要在规定的防洪标准内确保河道安全,遇超标准洪水全力抢险,必要时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相机破堤分洪,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当河道洪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相关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防汛专业队和沿河各县(市、区)、乡镇常备防汛队伍上堤查险,对防洪工程进行严格、细致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河道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相关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要立即上岗到位,防汛责任区领导带队上堤查险,增加巡堤查险人员,并做好滩区、低洼区群众转移准备工作。当河道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相关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时到达分管责任区指导抗洪抢险工作,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动员防汛抢险专业队、沿河群众上堤抢险防守,做好预备抢险队的组织调集工作,同时向当地驻军通报防汛抗洪抢险情况,全面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准备工作。当河道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预报洪水位继续上涨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发布紧急管制命令,相关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抢险,按照批准的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做好分洪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转移分洪区群众。

  淮河、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伊洛河、唐白河等主要防洪河道,严格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的《河南省主要河道2009年防洪任务》执行。

  平原地区要保证排水沟河畅通,做到设计标准内降雨不成灾,超标准降雨及时抢排、提排。地方政府要组织群众及时清除沟河内的路埂、堵坝及其他阻水建筑物,保证排水畅通;对排涝沟河上修建的各类设施要认真检修,保证涵闸等启闭灵活。

  (三)城镇防汛。进一步加强对城镇防汛工作的领导,城镇的行政首长是防汛责任人,对整个城镇的防汛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城镇汛前要对防汛除涝设施、防洪道路、交通车辆、通讯和预警器材、抢险物资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城市河道、排涝沟、排水管道、进出水口要进行全面疏挖,确保畅通。设防城镇保证在设计洪水标准内不成灾,遇超标准洪水时要有应急措施,保证能源、交通等重要生活设施正常运行和居民正常生活。

  (四)铁路、交通防汛。铁路、交通部门要在汛前对桥涵、路基及山坡等重点地段进行检查,对影响安全的要抓紧整修处理,并将防汛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汛期要坚持昼夜巡查,随时监测和报告情况,做到在设计洪水标准内保证安全通行,遇超标准洪水要制定迂回通行方案和应急抢修措施。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要及时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通力合作,全力抢险,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抢修任务,尽快恢复正常通行。

  (五)工矿企业防汛。工矿企业的防汛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成立防汛组织,建立健全防汛制度和体系,制定完善防汛方案;汛前要对防汛安全设施认真检查,落实责任制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恶性事故发生,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工矿企业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除按正常的行业管理渠道上报情况外,要及时向省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六)山洪灾害防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的危险点检查监测,制定预警防御预案,把防御山洪灾害的责任制落实到乡镇、村、组;一旦发生山洪灾害,要全力做好预警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七)抗旱工作。抗旱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城乡统筹、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方针,坚持开源、节流和保护并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地要加强抗旱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广节水先进技术,积极推行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方式;坚持满足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相结合,统一管理,科学调度,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努力提高抗旱水源利用效率。

  二、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国汛〔2003〕1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分解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河道、大中小型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的防汛责任制。各地要加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设,保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正常运转。各级防汛抗旱的指挥人员要思想到位,角色到位,了解情况、摸准实情,正确进行防汛抗旱决策指挥,切实担当防汛抗旱工作的重任。2009年各项责任制和责任人名单要继续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深入到分管的防区或工程现场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发生汛情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抗洪抢险和救灾,切实履行职责;发生旱情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适时抗旱。凡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豫防汛〔2009〕11号)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对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督促和组织指挥的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真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坚决执行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指令,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

  三、安全度汛和抗旱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投资力度,确保防汛抗洪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投资力度,进行河道治理和水库除险加固,提高抗御洪涝灾害能力。对影响度汛安全的问题,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在汛前予以解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规定,将所需正常防汛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满足防汛需要,保证防汛工作正常开展。

  (二)做好工程检查、整修,确保安全度汛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汛前检查,积极整修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检查水库、河道、滞洪区、涵闸、提排站等工程设施,城建主管部门主要检查城区内排水沟、下水道、泵站、涵闸等工程设施,铁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桥涵、路基、站场等工程设施,工矿企业主管部门检查矿山、油田及工业企业自身的防洪设施。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行业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汛前检查。通过防汛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限期解决,保证安全度汛。

  (三)抓紧完成度汛应急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计划完成重点防洪工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工程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管好、用好资金。水利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对正在施工的沙涡河、燕山水库及正在除险加固的石山口、鲇鱼山、南湾、宋家场、薄山、窄口等水库,应制订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四)抓紧清除河道阻水障碍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确保行洪安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要把本辖区内的河道乱挖河砂、破堤种植和行洪滩地植树以及其他阻水障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组织清除,并严格杜绝修建新的违章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工程设施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和《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的要求,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河道采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确保河道工程安全。

  要在汛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情况和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方案的施工情况。凡未经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凡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施工的,建设单位必须停工整改。

  (五)进一步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认真做好蓄滞洪区和洪水淹没区的迁安救护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落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的水库、河道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对分洪运用的组织领导、技术措施、器材准备及分洪后的可能淹没范围、安全转移等要作出详细周密的部署;遇超标准洪水时,严格落实《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唐白河、伊洛河、涡河及惠济河防洪预案(试行)的通知》(豫防汛〔2005〕19号)关于处理超标准洪水的措施。

  要认真做好蓄滞洪区的管理、运用与补偿工作。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水汛〔2007〕72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9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变更登记工作,按时上报,为蓄滞洪区运用和补偿工作打好基础。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预案(试行)的通知》(豫防汛〔2006〕30号)要求,对蓄滞洪区现有的预警、反馈通信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加强对防汛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要维护蓄滞洪区群众的撤退道路,制定详细撤退路线,做到家喻户晓。要建立健全蓄滞洪区群众转移和安置的组织机构、组织方式和责任制,对蓄滞洪区内的每户、组、村、乡镇都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原则上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包乡镇,省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政府部门、乡镇领导包村、组,县(市、区)、乡镇、村干部具体包户。

  需要使用蓄滞洪区或爆破分洪时,要及时组织群众撤退转移,安排好群众的生活和防疫工作。蓄滞洪区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运用后,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核查蓄滞洪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水利、财政、统计部门核实后,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六)加强军民联防,确保防洪安全。各地防汛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主动搞好衔接,共同搞好抗洪抢险。出现重大险情,确需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支援的,当地防汛部门要及时报告、请示,认真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在黄河防汛中主要担负重点堤段和防洪工程的抢护、分洪爆破、滩区和滞洪区群众的迁安救护等任务,在淮河防汛中主要担负坚守重点圩区围堤和部分河道险工、分洪爆破、机动抢险、抢救受灾群众等任务,在其他内河、水库防汛中主要担负大坝和重点堤段的抢护、分洪爆破、抢救受灾群众等任务。

  解放军、武警部队防汛布防由省军区统筹安排部署。

  (七)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备足备好防汛抢险物资。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有效的机制,引导农村青壮年劳力汛期回乡参加抗洪抢险,组织落实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险情种类和出险地段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技术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水平。要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实抢险机具,进行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把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成为熟悉情况、掌握技术、装备优良、纪律严明、反应快捷和遇险时拉得出、抢得上、守得住的队伍。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防汛物资储备及经费管理办法,落实经费,备全备足防汛抢险、救护物资,做到存放有序、调度灵活。省和各省辖市储备的防汛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有关部门储备的物资,要服从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用。群众性储备的梢秸料、编织袋等,由县(市、区)、乡镇政府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储备,并向群众讲清调用、结算办法,多层次、多渠道备足备好抗洪抢险物资。

  (八)加强防汛通信、汛情预报和测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部门要确保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各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大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行滞洪区的通信畅通,确保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抗洪抢险时的移动通信需要。防汛部门要检查、检修自建的防汛通信网,保证畅通。中小型水库、河道和其他防洪工程所需通信报汛设施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解决。防汛部门要与通信、电力、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的通信搞好联网衔接,加强技术培训,保证传递汛情信息,必要时利用电视、广播发布汛情通报和调度命令。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水情预报,尤其要做好较大范围内降雨的短期预报和大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的洪水预报、测报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手段,努力提高预报、测报速度和精度。

  (九)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汛前按照预案落实各项措施,明确预警标准和“防、抢、撤”的范围、地点、方式,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演练,提高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切实抓好“群测群防”工作,发动群众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危险点进行普查和监测,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和主动避灾意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山洪灾害多发区的管理和山区城乡建设的指导,坚决制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活动和行为。

  (十)抓好抗旱工作。要加大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抗旱工程体系。要加快抗旱应急水源建设,保证山丘区群众饮水安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生产用水。加强对抗旱设施、水源的管理和保护,搞好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的科学调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尽可能多拦多蓄,增加抗旱用水。进一步优化完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组建具有多种功能的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伍,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加强抗旱减灾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提升综合抗旱能力。加快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旱情监测、分析、预警、会商和评估,提高抗旱决策能力。

  (十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办减〔2009〕9号)要求,明确灾情统计工作的领导和责任人,对统计报表实行严格的审查、签批制度,确保灾情上报不漏、不错、不虚,做到及时、准确、可靠。灾情发生后,要及时深入灾区,核实灾情,进行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

  四、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督察监督机制

  各行各业和有关人员要顾全大局,依法防汛抗旱,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和水量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救灾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砂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抗旱、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督察组织。要加大防汛抗旱工作督察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督察监督机制。省领导按照防汛责任分工和防汛工作职责对有关省辖市的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自身防汛抗旱职责的同时,按照分工对有关省辖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全面督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省辖市防汛抗旱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二)督察内容。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情况,国家防汛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指令贯彻执行情况,防汛抗旱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预案制订等防汛抗旱准备工作开展情况,重点防洪抗旱、灾后重建、水毁工程建设情况,巡堤查险、工程抢险、河道清障、迁安救护等重大防汛抗旱措施落实情况。

  (三)督察职责。防汛督察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有权对防汛抗旱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责令防汛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查处和纠正违犯防汛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力争尽快解决。

  防汛督察单位责任分工:

  河南武警总队、郑州铁路局负责督察郑州市。

  省公安厅、电力公司负责督察开封市。

  省广电局、旅游局负责督察洛阳市。

  省教育厅负责督察平顶山市。

  省通信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负责督察安阳市、鹤壁市。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察新乡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科院负责督察焦作市、济源市。省农业厅、中石油河南分公司负责督察濮阳市。省民政厅、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负责督察许昌市。省农机局负责督察三门峡市。省国土资源厅、中石化河南分公司负责督察南阳市。团省委负责督察商丘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察信阳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气象局负责督察周口市、漯河市。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督察驻马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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