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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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84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9〕8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意义和范围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可以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为了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本级和郑州、安阳、驻马店三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上述省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他有条件的省辖市可以结合本地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相关工作。

  二、试点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各试点单位要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稳步推进原则。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本级政府以及部分县级政府先行开展试点,并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逐步推开。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充分体现“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秘书长和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各试点单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在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前提下,合理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积极探索集中办案力量和集中办理案件的办法。试点单位的组成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试点单位集中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探索完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根据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的要求,探索不同案件的不同审理方式。要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在充分探索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影响力或者难易程度确定多种案件审理方式和审定程序。一般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审理并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的基础上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经集体讨论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了以李克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的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试点单位做好实施方案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省辖市试点单位也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挑选配备行政复议业务骨干,加大试点工作人力资源和物资保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分工。各试点单位要抓紧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各试点单位政府法制机构要集中力量抓紧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工作。参加试点的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开展试点工作,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三)积极稳步推进。省辖市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确定后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由本级政府组织实施;2009年8月1日前各试点单位要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报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10月1日,我省各试点单位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式开展工作。试点工作正式开展后,各试点单位要将每个季度的工作情况报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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