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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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92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9〕9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古代文献典籍遗存丰富。这些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祖国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我省古籍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古籍底数不清,收藏条件较差,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部分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结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具体任务:一是对全省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民族宗教、教育、卫生、文物、新闻出版等系统以及民间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古籍底数,编制出版《河南省古籍联合名录》。二是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编制《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完成我省推荐、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相关工作。三是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一批“河南省古籍保护重点单位”,做好我省推荐、申报“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的相关工作。四是建立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修复工作。五是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使我省的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时间安排:2009年年底前初步掌握全省现存一、二级古籍状况;2010年年底前完成二级以下古籍普查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普查范围: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图书馆,文物博物、民族宗教、医疗卫生等单位及民间收藏的古籍。普查对象:汉文和各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等特种文献暂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普查的主要内容:古籍基本情况、古籍破损情况和古籍保存状况等。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由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图书馆设立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和人员培训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省辖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负责本地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并逐级上报本地古籍普查报表;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并将普查数据汇总后报省古籍保护中心。各收藏单位收藏、保管的古籍(包括民间收藏)所有权不变,其中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出版、修复的实行申报制,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规划、落实。

  (二)编制《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在全面普查基础上,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本地的古籍目录。省编制《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并选择其中部分古籍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制订完善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十一五”期间命名一批“河南省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积极做好我省推荐、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相关工作。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按照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建立省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各省辖市、县(市、区)也要建立本地的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同时,加强古籍的出版、研究、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建立古籍保护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新闻出版局、民委(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古籍保护工作任务较大的地方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古籍的鉴定、定级及普查、保护咨询工作,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要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保护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拓展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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