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09〕36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9〕3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1.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中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打造信用河南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发展环境,依法加强监管,积极引导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增强资本实力,规范经营行为。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途径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服务组织群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依托省内力量与积极引进省外、国(境)外资源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总体思路,积极引导、鼓励、扶持设立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在全省建成以省级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信用担保机构为骨干,县级信用担保机构为重点,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协作配套,有较强融资能力、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到2012年,全省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力争达到300亿元。

  3.加快发展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在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的积极引导、增强实力、提高信用、风险补偿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到2012年,全面建成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依托、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其中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亿元以上和3000万元以上;积极鼓励省内国有大型企业投资设立为产业链条上的中小企业直接配套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4.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支持重点产业设立行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5.积极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依托产业集聚区,由中小企业集聚地的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设立互助性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对会员提供封闭式融资性担保服务。

  6.积极吸引省外、国(境)外机构在我省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支持省外、国(境)外投资者以合资、独资方式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引进有实力的跨国(境)、跨省信用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广泛开展多层次、跨领域的交流合作。

  7.积极支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服务的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组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公司,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依托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运用财政注入资金再融资,增强信用再担保能力,省、省辖市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要以信用再担保业务为主业,积极为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以提升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创造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条件,提高全省信用担保业整体素质、风险控制水平和重大项目融资担保能力。

  8.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分保、联保等合作。市、县级信用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省级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开展分保、联保合作,分散融资担保风险,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增强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三、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

  9.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率。对资信等级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放大倍率。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10.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创新合作方式。金融机构应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实际,研究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根据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可采取“一次综合授信、周转使用”的方式,协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和担保方案。对资信良好、风险控制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其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对各自推荐的需承保、承贷的项目应积极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放贷。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11.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项目提高审批效率。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监管等,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负责,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对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给予优惠,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12.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贷款给予全额或一定额度的保险,以分散贷款风险,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稳健经营。

  四、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13.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和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增强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取“一次注入、分期偿还”的方式,通过争取软贷款支持、发行信托投资计划等方法,做大做强信用担保机构。

  14.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再担保余额5%以内,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同级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偿;对信用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超过3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其发生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要提高补偿比率。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比照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由省、市级财政按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

  15.实行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再担保机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地税局审核,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免征3年营业税。免税期满的信用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免税。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

  16.建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服务办、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日常工作。省财政厅要认真履行国有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省政府金融服务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要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加强对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17.实行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申请设立或变更信用担保机构时,要严格依照规定的审批条件,由省辖市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信用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18.规范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财政出资控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其担保费率应在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基础上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19.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建立分级审批、审保分离、风险预警等内控制度;根据客户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有效控制风险;对于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应适当降低担保授信条件,不增加反担保附加条件;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办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20.强化信用担保机构资产与财务管理。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防范担保风险;认真编制并按季度、年度向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表,向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报送财务和对外担保情况。

  21.开展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建立健全对财政出资控股和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就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控制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和对财政控股信用担保机构高管人员任免奖惩的主要参考依据。对不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抽逃挪用注册资本、未经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担保机构,要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

  22.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作为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重要依据。

  23.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信用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把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纳入监控范围,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运行情况的即时监控,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披露信用担保行业信息,为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创造条件。

  24.加强信用担保行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核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推进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信用担保课程,为信用担保机构培养专业人才。

  25.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退出机制。信用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信用担保行业。

  26.发挥信用担保协会作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要积极开展面向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技术资格评定、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又好又快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