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王雁冰邱德军记个人一等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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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王雁冰邱德军记个人一等功的决定
发文字号 豫政〔2009〕38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给王雁冰邱德军记个人一等功的决定

豫政〔2009〕3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8年11月8日,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宁陵县公安局副局长王雁冰和刑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邱德军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在被犯罪嫌疑人扎伤的情况下,两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制服,仅用两个小时即成功破案。王雁冰、邱德军同志与犯罪嫌疑人殊死搏斗的英勇行为,充分体现了他们对公安事业的忠诚和对人民的热爱,展现了新时期人民警察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为我省广大公安民警树立了榜样。

  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省政府决定给王雁冰、邱德军同志各记个人一等功一次。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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