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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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2009〕47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信
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9〕4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通信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电信基础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公用基础设施之一。近年来,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电信网络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大幅度提升,在推进全省信息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实施区域通信一体化和电信网络技术升级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要求,积极推动全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统筹城乡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电信基础设施建设

  电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和统筹规划,牵头编制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应编制通信滚动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协调衔接,合理布局电信基础设施项目,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现有城乡建设规划中未包含电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充完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照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等手续。

  二、加快核准审批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审核、搞好服务”的原则,优先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电力、林业、水利、文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理选址手续时,要加强协调,给予大力支持。环保部门要加快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度,积极做好有关基站电磁辐射投诉的宣传解释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审核电信局房、基站站址和电信传输管道线路路径,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等条件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快办理用地手续。电力部门要切实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在通信电力工程造价上给予优惠,加快市电引入时供电报装审批和线路接火、装表等工作进度。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要求,及时办理电信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大力支持以TD—SCDMA(时分同步的码分多址技术)为重点的3G(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

  加快我省3G网络建设和产业化应用,将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技术演进,为人们提供更为丰富、便捷的通信信息服务。TD—SCDMA(以下简称TD)是我国通信业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G国际标准,对提升我国电信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TD发展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TD通信产品、业务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加快推进TD网络的产业化应用。以TD为重点的3G网络已被列入我省2009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规划、基站选址、管道建设、电力引入等方面为3G网络建设提供良好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共同推动我省TD、WCDMA(宽频分码多重存取)、CDMA2000(多载波分复用扩频调制)等3G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积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配合联动,共同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通信铁塔、杆路、管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切实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行为。电力部门对共建共享的电信企业共用电源,应视为非转供电并给予支持。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已有通信铁塔、杆路必须共享,新建通信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其他具备条件的通信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应共建共享,禁止在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五、妥善处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解决影响工程施工的各类问题。为避免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电信基础设施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城区内电信传输管道线路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道路挖掘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有关标准执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肃处理以获取赔偿为目的、在电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内恶意设立各类建(构)筑物和种植各类植物的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部门应积极协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掘路、占路、疏导交通等问题。各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应征得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并由提出改动或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改动或迁移所需费用。

  六、加大对电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

  电信基础设施安全是确保通信畅通和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将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危及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周边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进行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破坏电信基础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通信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继续完善企业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司其职,并充分依靠、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保护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全省电信网络安全畅通。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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