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1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110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1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督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河南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省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

  (四)人事处(机关党委)。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五)科技标准处。组织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和地方性环境标准;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承担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八)环境监测处。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省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

  (九)污染防治处。起草全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省辖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全省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拟订全省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辐射环境管理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全省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省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省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0名(含单列编制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

  五、直属单位

  设立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指挥和调度;负责全省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指导各省辖市、县(市、区)环境监察工作。机构规格为处级,行政编制35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厅级),副总队长3名(正处级)。内设环境污染监察处、行政执法处罚处、环境事故调查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三)所属国有企业(金融投资类除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七、附则

  本规定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