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7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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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09〕77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豫政〔2009〕7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积极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把招商引资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来抓,加快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努力建立促进招商引资的新机制。顺应产业转移规律,借鉴沿海发达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成功经验,为我省承接产业转移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度保障。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控相结合,加快发展与保护环境相并重,改善民生与提升产业优势相统一,发挥比较优势与促进互利共赢相协调。结合我省产业振兴规划,以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各类产业集聚区为主要载体,找准承接产业转移的结合点和突破口,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打造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保持我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态势提供强大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主攻方向,以大招商推动产业大转移。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优势,有重点地确定主攻方向,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承接,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大项目,不断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专业招商、专题招商或“点对点”产业对接,支持采取资源整合、异地托管、项目共建、税收共享等方式积极承接发达地区链式或集群式产业转移。当前,境外重点承接香港、台湾、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境内重点承接珠三角、长三角、闽东南和环渤海地区的产业转移项目。

  (二)提高承接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要坚持承接转移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积极承接高新技术企业和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际知名企业,着力承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业等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大力承接食品、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项目落户门槛,运用土地价格、规划、环保、项目准入等手段,严禁引进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水平项目。在承接沿海企业整体搬迁时,鼓励企业同时更新技术、更新设备,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

  (三)构建特色园区,打造一批环境优良的承接载体。依托全省175个产业集聚区,引导同类企业集中发展,发挥集群协同效应,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建设产业特色突出、配套体系完善、发展环境优良、体制机制灵活、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园区,形成投资带动效应,使之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积极推行区中园开发模式,鼓励依托大企业、大项目开展以商招商,设立专业园区和特色园区。充分发挥郑汴新区的龙头带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提升郑州出口加工区特有的保税物流功能,争取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尽快取得B型资质,为我省企业提供保税物流和“入区退税”政策服务。

  (四)创新开发模式,共建共享“飞地经济”。鼓励试行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开发公司,促进园区建设和管理市场化、企业化。鼓励重点承接产业转移市、县(市、区)探索与境内外商协会及沿海地区实力强、信誉好的经济实体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展共建共享的“飞地经济”,实行税收分成,带动我省就业、技术进步和相关配套产业的兴起,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五)培育重点承接地,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引导和促进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发挥郑州出口加工区、省级加工贸易转移重点承接地和香港、台湾、日本、韩国等工业园区的示范带动效应,形成若干加工贸易重点集聚区,开创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新格局,不断提高加工贸易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

  (六)推动国企战略重组。鼓励、支持我省国有大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战略合作,积极推进能源、化工、食品加工、纺织服装、钢铁、有色、装备制造等行业国有骨干企业的战略重组,促进技术、产品的自主创新和升级换代,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经济的外向度,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三、扶持政策

  (一)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在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

  (二)用好用足国家优惠政策。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接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奖励。各市、县(市、区)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转移项目顺利落户。

  2.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2009—2012年,对转移到产业集聚区的出口型企业,比照郑州出口加工区实行国内运费补助政策,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所需费用由省、市或县(市)各负担50%,具体按产业集聚区所属财政级次办理。

  4.2009—2012年,对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各类开发园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省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省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解决。

  (五)推行用工优惠措施。对产业转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六)鼓励承接创新型项目。对转移到我省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时,优先予以扶持。承接的产业转移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对外开放“一把手”工程的重要内容,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当地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承接产业转移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加强检查,跟踪问效。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对外开放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增加承接产业转移内容,加强对各地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协调,定期通报各市工作进展情况。

  (三)完善激励机制。为激励各地千方百计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要把承接产业转移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省里安排的产业转移专项资金,要避免“撒胡椒面”和平均分配,重点用于奖励承接产业转移中成效突出的产业集聚区。

  (四)树立服务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为宗旨,强化对承接产业转移重大合作项目的跟踪服务,尤其是在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等方面,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的实施。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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