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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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2009〕87号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2009〕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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