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0〕4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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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0〕41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2010〕4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修订的《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省环保厅二○一○年三月二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省辖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及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河南省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河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高度重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5.4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大投入。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省政府是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下设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军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广电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郑州铁路局、黄河水利委员会、省地震局、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通信管理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省政府可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5)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6)组织、协调调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1.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参与调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完成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1.4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1)省军区负责协调防化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处置。(2)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召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紧急会议,向国务院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涉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4)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环境应急工作。(6)省公安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锁道路,设立警戒区域。(7)省监察厅负责对造成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及善后处置、重建等所需资金中按照职能分工应由财政部门负责部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9)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12)省水利厅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13)省农业厅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14)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1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遇有大批危重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16)省广电局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17)省旅游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18)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19)郑州铁路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20)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应急水量调度,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21)省地震局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报告。(22)省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必要时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23)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2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联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25)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2.2省辖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2.3省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临时咨询机构。省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监控和预防

  3.1建立健全全省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测监控工作。

  3.2.1开展危险源调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开展调查,掌握全省危险源的种类和地区分布情况。

  3.2.2指导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2.3针对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3.3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3.3.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职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3.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固定危险源单位落实责任主体。(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2)定期检查维护污染治理设备、设施,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应急池、喷淋装置等),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5)经常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评估。

  3.4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3.4.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3.4.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4.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5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3.5.1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3.5.2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5.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4 预警

  4.1预警分级。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结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及时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2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4.2.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2.3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2.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4.2.5根据事态发展组织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4.2.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4.2.7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2.8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4.2.9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污染团)等准备工作。

  5 信息举报、报告与发布

  5.1信息举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5.2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2)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5.2.2责任报告人。(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2)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5.2.3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同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2.4报告内容及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内容。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3信息通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或者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跨省辖市、县(市、区)界河流的上下游政府及其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5.4信息发布。建立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事件级别,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统一发布,或事发地政府经有发布权限的上级政府授权后发布。

  发布信息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采取分阶段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当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双方应将相关应急处置信息通过适当方式相互通报,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组织救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6.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1)省政府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本预案。

  (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在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根据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建立与事发地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国务院环保部门、省政府和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省辖市、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工作的督导,保持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4)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突发环境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6.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省辖市政府组织实施。(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辖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省辖市政府和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通报情况。(2)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6.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6.2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省辖市、县级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相关部门派有关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迅速、科学地实施先期处置。

  各应急专业队伍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3现场处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工作。6.3.1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6.3.2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明确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包括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时控制危险源。牵头单位:消防部门,专业抢险队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

  (2)现场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环保部门。

  (3)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牵头单位: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

  (4)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牵头单位:卫生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

  (5)后勤保障组: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发展改革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

  (6)社会治安组:负责安全警戒,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单位:公安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

  (7)监察组: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调查处理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牵头单位:监察部门,环保部门配合。

  (8)善后处理组: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9)综合组: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汇报材料、领导讲话,编印工作总结和信息,收集、管理所有应急资料;提供事件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环保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

  6.4应急监测。

  6.4.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6.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6.5安全措施。

  6.5.1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6.5.2受威胁人员。事发地政府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行政区域政府负责受威胁人员的安全工作,主要包括:(1)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2)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6应急响应终止。

  6.6.1终止条件。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6.6.2终止程序。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继续开展环境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1.1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7.1.2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调度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7.2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评估总结。对影响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总结。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在本级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事件评估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要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认真修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8 保障措施

  8.1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遇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予以支持。

  8.2装备保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重点加强省辖市能力建设。按照配精省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地配置应急装备。

  8.3技术保障。建立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8.4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内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在处置现场设置应急通信设施。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

  8.5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等各类危险源单位要组建应急分队,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管理。

  8.6处置现场治安保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根据不同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维护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要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8.7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以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工作。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人员日常培训计划。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应急:为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后果,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危险源: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9.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7〕66号)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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