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7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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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77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
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0〕7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审计厅、质监局、环保厅、省政府纠风办、优化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各部门要把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作为今年我省“两转两提”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审计厅 省质监局

省环保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政府优化办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精神,深入推进涉企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近年来,我省在“两转两提”活动和专项清理中先后取消或停收了多批涉企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涉企乱收费和企业负担过重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涉企收费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企业发展活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广大企业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务院纠风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使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二、明确重点,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企业意见较大的热点收费问题,集中开展重点清理和规范。

  (一)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重点是省级设立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凡省级设立的项目,对其设立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重新审核。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我省和国家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出清理建议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进行集中审核,拟订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收、降低标准等清理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我省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贷款抵押、评估(或评价)、认证检测等涉及企业立项、审批等前置性和垄断性的服务收费。严禁行政部门将本应无偿提供的服务转移或委托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有偿收费,严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垄断地位、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强制入会。完善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形成机制,收取会费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各级价格主管、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监察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地做好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

  (五)认真落实收费政策。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收费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

  三、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

  此次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分摸底自查、集中清理和规范管理三个阶段。

  (一)摸底自查阶段。7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对本地、本部门(行业)涉企收费、社会团体入会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挂钩问题进行全面清查。从各项收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进行认真自查,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二)集中清理阶段。从8月初至10月底,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涉企收费逐部门、逐项进行集中清理审核,研究提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拟订涉企收费保留、取消、降低的具体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省监察厅要组织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验收,积极稳妥地做好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

  各省辖市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对属市级管理的涉企收费进行集中清理审核,公布清理结果。

  (三)规范管理阶段。严格执行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价格主管、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涉企收费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对照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2010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32号)要求,在市、县两级推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费制”,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四、加强检查,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乱收费行为

  (一)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收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二)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领导

  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一)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安排,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汇总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负责全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收费的集中清理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集中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清理工作,拟订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意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社会团体收费清理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一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全面了解企业对涉企收费问题的意见,将企业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提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做好涉企收费集中清理工作,参与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优化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省民政厅: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脱钩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社会团体收费清理和规范,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我省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安排,切实开展本部门涉企收费自查自纠,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做好集中清理工作,开展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将责任落实到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宣传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减负工作的建议,增强企业战胜困难的信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四)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其他主管部门也要按照隶属关系将工作情况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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