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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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83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
考核晋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0〕8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34号),为建立完善综合考核、竞赛晋级、政策挂钩、动态调整的产业集聚区管理模式,促进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晋级范围

  经省政府确定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备案的专业园区。

  二、考核晋级指标

  主要包括以下四项指标。(一)企业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二)企业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在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实有人员数。(三)税收收入。指报告期内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四)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指报告期末城市新区所辖区域、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城区、专业园区所在镇的常住城镇人口数。

  根据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产业特点和发展实际,依据3项指标统计数据进行考核,即从(一)、(二)项指标中选取一项,与(三)、(四)项指标一并进行考核。

  三、考核晋级标准

  (一)门槛标准。到2012年年底,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应达到以下标准:

  (二)发展目标。1.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凡已达到门槛标准及以上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到2012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2.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凡未达到门槛标准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到2012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等三项指标必须达到门槛标准。

  四、考核晋级具体方法

  (一)产业集聚区考核晋级为城市新区。到2012年年底,凡符合下列1、2两项条件或1、3两项条件的产业集聚区,经综合考核和省政府批准后可升格为城市新区或享受相应待遇。1.2010年—2012年,投资强度、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当年新增建成面积、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等5项年度考核指标达到有关要求。2.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已达到城市新区门槛标准的产业集聚区,到2012年年底,按照发展目标的要求,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3.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未达到城市新区门槛标准的产业集聚区,到2012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并达到城市新区门槛标准。

  (二)专业园区考核晋级为产业集聚区。到2012年年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园区,经综合考核和省政府批准后可升格为产业集聚区或享受相应待遇。1.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已经达到产业集聚区门槛标准的专业园区,到2012年年底,按照发展目标的要求,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2.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未达到产业集聚区门槛标准的专业园区,到2012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并达到产业集聚区门槛标准。

  (三)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考核奖惩。

  1.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对2012年年底达到门槛标准且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增长1.3倍以上,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65%以上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省政府将给予奖励。

  2.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对已达到门槛标准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到2012年年底,若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未能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未能增长50%以上的,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凡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三年累计增长低于60%,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低于30%的,省政府将提出警告。

  3.到2012年年底,凡未达到门槛标准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要降级摘牌,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五、考核晋级组织实施

  (一)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统一负责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完善考核晋级指标统计体系,每年4月底前汇总上年度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统计数据,经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审核后发布。

  (三)根据2012年年度统计数据,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提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升级、降级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四)严格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取消其考核晋级资格。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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