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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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79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0〕7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增强中华民族文化生命力、凝聚力的要求,是提高我国文化实力和竞争力的要求,是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谐的要求。

  我省是少数民族散居省份,有近140万少数民族人口,55个少数民族俱全,相对集中在3个城市民族区、21个民族乡(镇)、863个民族村。我省各县(市、区)均有少数民族居住,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长期以来,在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基层文化生活得到丰富,为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还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对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团结有一定的影响。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加快文化强省建设做出贡献。

  二、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既要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又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加强交流、和谐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改革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生产更多的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年底,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基本完备,建立覆盖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解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保证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引导产业集聚,壮大产业规模,形成一批具有河南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品牌。指导创作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在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要对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弘扬给予积极支持,确保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艺术人才的培养体系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增强。

  三、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及民族村文化大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等文化工程建设步伐。2010年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十一五”乡镇文化站建设项目规划的民族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进一步巩固民族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成果,2010年完成民族村“一村一月一场”电影放映工程的目标任务。2012年年底前完成民族村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在安排文化、体育发展及其他相关经费时,要适当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积极推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数量丰富的少数民族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广泛开展民族文化宣传。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支持力度,扩大宣传面和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给予重点支持。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对新闻媒体及网站对少数民族文化和民族常识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和引导,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三)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各地要认真组织挖掘整理少数民族各类文化艺术形式,积极参加5年一次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4年一次的全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充分发挥群艺馆、文化馆等基层文化宣传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组织作用,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以少数民族题材为主的艺术作品展演和评奖活动,鼓励各级各类艺术团体创作排练贴近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反映时代风貌、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节)目,深入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演出。

  (四)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古籍的整理,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前提下,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宗教信仰、节日风俗等得到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不断开辟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培养一批少数民族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人才库。在有条件的院校开设民族文化课程,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项目基地。组织民族文化工作者定期开展培训和研讨。引导文艺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积极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的文艺作品,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在省内举办的各类青少年艺术比赛、选拔赛中,要对少数民族参赛人员予以倾斜。

  (六)大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为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创造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一方面使文化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培育一批有一定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项目,打造传统特色文化品牌。鼓励中小型企业及社会资本兴办各种民族文化实体,支持他们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选择少数民族人口聚集、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建立河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通过招商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少数民族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入驻,形成集聚效应。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对外开放。

  (七)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适时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本部门规划,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八)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经费纳入预算。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加强各级民族、文化部门和单位的建设,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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