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0〕6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年度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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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年度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0〕68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年度行动计划的通知

豫政〔2010〕6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年度行动计划》,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四日

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年度行动计划

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为认真贯彻省委常委会议和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开展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企业行为的有效举措,是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干部、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团结一致、形成合力,扎实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进度安排

  (一)201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资产评估、股权认定以及证照变更等工作。(二)2010年11月底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复工复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整改。(三)2010年12月底:全面完成兼并重组工作任务。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有效实质整合,慎重复工复产。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规定,加快推进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工作。一是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必须对小煤矿进行实质性兼并重组,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小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加快资产评估进度,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对小煤矿绝对控股;加快“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选拔培训工作,矿井技术管理人员要尽快到位。二是对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实施双重监管。尽快研究出台地方党委、政府和省骨干煤炭企业的安全责任分工规定。规定出台前,坚持属地原则,地方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省骨干煤炭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三是严格复工复产标准。抓紧出台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复工复产的程序和标准。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方可复工复产。

  (二)强化各方责任,合力推进整合。

  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兼并重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履行以下职责:在被兼并重组小煤矿采矿权人变更之前实施全面安全生产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配合兼并重组双方做好资源、资产的认可和协调工作;协助省骨干煤炭企业办理相关证照;参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对被兼并重组后的小煤矿实施监督管理,优化生产经营环境;负责解决小煤矿产权纠纷等遗留问题;制定并落实配套政策,确保退出矿井按时退出,维护社会稳定;对退出煤炭开采领域、不参与兼并重组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按照省政府关闭矿井标准依法予以关闭。

  省骨干煤炭企业是兼并重组工作主体,负责兼并重组范围内小煤矿的具体兼并重组工作,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履行以下职责: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协商,委托中介机构对小煤矿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以资金出资到位或按协议约定付款到位;按有关规定,健全兼并重组后新的煤炭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小煤矿相关证照变更手续;派驻“五职”矿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培训井下作业人员;提升矿井监测监控和装备水平,提高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负责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要积极配合省骨干煤炭企业做好兼并重组相关工作。在兼并重组期间,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在采矿权人变更之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做好资源及资产评估工作;配合做好证照变更、复工复产验收等相关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做到积极办、主动办、办得快、办得好。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办公机制,加快办理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名称预核准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变更手续。(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检查。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委常委会要求,调整充实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增加纪检、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也要相应调整充实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督导检查。从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副厅级领导和3—5名处级干部组成19个督导组,分包各产煤省辖市和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督导。督导组主要督导各地和省骨干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兼并重组企业的资产评估、股权认定、证照变更以及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强力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省煤炭企业兼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四)打击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腐败。

  严厉打击小煤矿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等违法非法生产行为,要从严从快处理。凡没有完成兼并重组并未按规定程序通过检查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和施工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生产,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当地政府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年生产规模15万吨以下和自动退出的小煤矿,要加快退出步伐。

  严肃查处涉煤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介入兼并重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查处一批涉煤腐败案件。对不负责任、延误工作、失职渎职甚至干扰兼并重组工作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五)加强舆论引导,确保社会稳定。

  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深入采访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河南日报、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河南电视台、大河网等新闻媒体要开辟“煤矿兼并重组”活动专栏,广泛宣传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主要做法;要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的典型案例,宣传一批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典型企业,动员全社会监督促进煤炭企业支持配合兼并重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确保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对兼并重组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制定详细的工作预案,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妥善化解矛盾。对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和不参与兼并重组的小煤矿,要认真落实退出优惠政策,做好思想安抚工作,严防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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