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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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92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0〕9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扶贫办、民政厅、财政厅、统计局、残联、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扶贫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省残联 国家统计局 河南调查总队

(二○一○年八月五日)

  我国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新阶段以来,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统称两项制度)“两轮驱动”的扶贫战略。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中央关于扶贫工作的重大部署,是建立扶贫瞄准机制的需要,对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我省在滑县等4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试点工作,总结出“合理确定规模、规范操作程序、部门协同作战、民主识别对象、创新帮扶机制、落实扶持政策”等经验。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要求,结合我省试点情况,现就我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试点范围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试点工作,研究贫困人口分布规律,建立贫困人口识别机制、扶贫瞄准机制,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为全面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探索经验。对农村低保对象,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扶贫对象,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开发式扶贫脱贫致富。建立贫困人口档案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坚持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三)试点范围。2010年在31个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1个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名单附后)开展试点,其中24个革命老区县在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全面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其他试点县在所辖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乡镇开展试点工作。32个试点县之外的其他县(市、区)也可以自行选择少部分乡镇、村开展试点工作。革命老区、深石山区、沿黄沿淮地区、传统农区以及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等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要作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重点区域。

  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把生活最困难、低收入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村作为重点;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富裕村、城中村等,可以不再进行扶贫对象识别,由当地政府和村级组织帮助贫困人口脱贫。

  二、标准和对象

  (四)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扶贫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根据我省实际,目前我省农村扶贫标准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五)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主要内容

  (六)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自愿申请、民主评议、收入核查、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认定为扶贫对象。(七)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医疗救助、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使其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有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的家庭以及有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提供重点帮扶。对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制定区域扶贫规划,统筹各类资源,发挥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的合力,营造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柱产业发展和集体经济发展,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和能人大户带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要根据扶贫对象的家庭情况,分别制定脱贫计划,落实帮扶项目和资金,明确帮扶责任人,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力争使其尽快脱贫。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认定扶贫对象,防止因盲目扩大规模而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八)管理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掌握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稳定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对其停止实行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认定为扶贫对象。各试点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办法。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九)切实加强领导。各试点省辖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十)周密制定方案。各试点县政府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十一)保障试点资金。试点工作所必需的资金包括扶持到户项目资金和贫困人口识别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信息采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等费用,除由国家和省安排专项资金外,试点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资金管理要实行县级报账制,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十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沟通,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提高识别扶贫对象的准确率,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协助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符合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建立实名制档案,制定并落实政策,进行重点帮扶。(十三)加强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通过召开会议、典型示范,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十四)抓好队伍建设。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高素质的人员从事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发挥到村工作的大学生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基层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十五)加大督查力度。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督导与考核。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要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附件

  河南省2010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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