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做好2011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省级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国际科技合作、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软科学研究等计划项目经费的单位,均应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以下简称“预算申报书”)。
      项目预算申报书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经费预算表、经费支出说明、申报单位承诺及有关部门审核推荐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
      (二)预算申报书应按要求提供以下附件:
      1.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除外)。
      2.单位技术研究资质认定文件(申报项目较多的单位,预算申报书中可以不附,由单位通过主管部门统一提供)。
      3.企业审计报告。企业须附2010年半年度报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报表中如对研发费用没有单独列示,应另外提供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附母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本公司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必须完整、规范,包括正文、各类财务报表及附注等全部内容,并标注防伪验证码,否则不予受理。
      4.资金证明材料。“单位自有资金”的形式、来源应做出具体说明,除“本次申请省财政拨款”外的其他各项资金来源如有填列均应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河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科研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须提供职能批复文件);
      2.注册资本或开办费不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的三倍;
      3.企业上年度的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须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
      4.有较强科研能力,并建有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
      (二)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的单位须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或省创新型科技团队。
      (三)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单位须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具有省级及以上其他研发中心、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资质。
      (四)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每年只能承担一个项目,已获得支持但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申报。财政隶属关系属于省直部门(或单位)的通过省直财务主管部门(或单位)申报,财政隶属关系不属于省直部门(单位)的均通过所在地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与项目申报书一同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将预算申报书与项目申报书分别装订,各一式5份,按项目申报程序一同报送。
      (三)统一受理,共同审核。各市、县所属单位预算申报书由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受理的预算申报书进行审核、汇总。
省属单位预算申报书由省直主管部门科技处统一受理后,会同财务处进行审核、汇总。
      (四)统一报送。预算申报书(一式5份)经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由省辖市科技局、省直部门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报送。同时报送经省辖市财政局、省直部门财务处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
      (五)加强配合,认真审核。各省辖市财政部门与科技主管部门、省直部门财务和科研管理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增强服务意识;对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报条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推荐。
      本次集中申报和受理的2011年度河南省科技计划包括: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另行安排。      附件:
      1.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请书
      2.2011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汇总表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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