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10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关总署河南省人民政府合作备忘录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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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关总署河南省人民政府合作备忘录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03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明确海关总署河南省人民政府合作备忘录重点
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豫政办〔2010〕10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海关总署河南省人民政府合作备忘录》的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外开放水平,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将《海关总署河南省人民政府合作备忘录》中我省支持海关建设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予以明确。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营造良好的海关执法环境

  (一)强化河南省执法机构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为海关履行职能、服务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由省公安厅、工商局、外汇管理局负责落实。

  (二)充分发挥河南省大通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负责落实。

  (三)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整顿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

  由省商务厅、工商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负责落实。

  (四)全面落实反走私工作机制,支持海关履行打私职能,省、市、县三级政府把反走私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反走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由省公安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及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支持海关监管场所及海关监管配套设施建设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关监管要求,加大地方各级财政对海关监管场所及海关监管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和科学运营。

  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口岸办及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大对设立或派驻海关监管机构的支持力度,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相应监管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其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口岸办及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对外开放口岸建设力度

  (七)支持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河南省内口岸,加强现有口岸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口岸的综合效能。

  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口岸办及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四、支持郑州海关发展

  (八)把加强对海关工作的指导和帮助摆到省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根据海关业务量增长的需要,加大对郑州海关基本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帮助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口岸办及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九)根据河南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增加郑州海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和建议。由省编办负责落实。

  (十)对国务院新近批准设立的海关机构抓好筹建工作,争取早日通过验收。

  由焦作、新乡市政府和省政府口岸办负责落实。

  (十一)支持海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海关与地方干部的交流,培养更加适应河南发展需要的海关干部人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五、建立和完善署省紧密合作工作机制

  建立海关总署和河南省政府负责同志定期会晤制度和署省联络员制度,海关总署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和郑州海关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在署省紧密合作机制下,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需要相互支持的事项,不断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

  由省政府办公厅和郑州海关负责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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