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发文字号 | 豫政〔2010〕75号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01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0〕7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提升我省电动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优化电动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和我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意见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
1.设立河南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动汽车产业化和市场推广等。有关省辖市也应安排专项基金,支持电动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化发展和应用推广。凡获得省财政支持的电动汽车项目,所在地政府也应给予适当配套。2.支持电动汽车企业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快突破“三电”(电池、电机、电控)领域关键技术瓶颈,包括动力电池正负极材料、电池隔膜、成组技术、电池管理系统等,永磁电机耐高温材料、电力电子模块、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等,高可靠控制器、传感器、执行器、能力优化管理系统等。
3.鼓励电动汽车企业申报国家863、973、科技支撑、重点新产品、高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新产品等各类计划,申报国家、省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4.对电动汽车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5.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动汽车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电动汽车企业从事电动汽车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研究开发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
7.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金及中小企业技改资金优先支持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和关键零部件发展。省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等财政专项经费要向电动汽车研发和产业化倾斜。
8.支持创投资金进入电动汽车领域。鼓励民间资金参与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省、省辖市担保体系的作用,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鼓励电动汽车企业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二、应用推广支持
9.加大政府电动汽车采购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汽车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电动汽车。在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逐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10.鼓励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支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与示范,对购置省产电动汽车的用户,参照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有关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11.对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公安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积极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采取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为群众办理业务提供便利条件。
12.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从事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租赁业务,对其购置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支持。
三、配套基础建设支持
13.加快标准化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等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对配套设施的设备投资按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1/3,项目所在省辖市财政补助2/3。
14.对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并按城市公益性用地给予相关优惠。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