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
【文件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促进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之规定,我省对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实行认定制度。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认定工作要坚持以诚信为基础,以质量为根本,以品牌为目标,以发展为动力,重点认定一批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地域特色明显、产业基础较好的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区域,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龙头效应和辐射功能,树立其在国内外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的地区均可以申报。工艺美术产品主要包括:工艺雕塑、金属工艺品、首饰、漆器、花画工艺品、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抽纱、地毯及挂毯、工艺家具、艺术陶瓷及工艺琉璃、乐器、玩具工艺品、剧装道具、烟花爆竹、工艺伞扇、工艺装饰灯具、旅游工艺品、其他工艺美术品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产业发展相对集中布局,产品具有地方特色,有空间集聚优势属于工艺美术的传统产品;新兴工艺美术产品的主产地,应具有10年以上生产历史;实现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工艺美术特色主导产业集群,生产、销售、发展前景良好,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并逐年提高,并能解决劳动力在当地就业。
第六条 产品在国内外市场覆盖面大,主导产品的产量、产值和销售额居全省同行业前列;特殊品类产品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具有知名的品牌群体和突出的龙头企业,具有产业链式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增强集群协同效应,注重培育品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重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品有创新,能够形成特色产业文化。
第九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节能减排,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 当地政府重视工艺美术产业发展,有培育发展工艺美术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河南省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产业基地所在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工信局(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核实后,向省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考核,提出考核报告和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省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通过认定的产业基地授予“河南省XXX产业基地”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 产业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监督、服务,并每年进行一次审验,以保证产业基地称号的严肃性及规范运作。
第十七条 加强产业基地统计工作,建立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基础信息年报、半年报、月报制度,产业基地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负责产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产业基地信息和产业基地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称号期满的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产业基地继续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