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0〕1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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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38号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2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2010〕13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不断扩大我省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外经贸发展中的政策性保障作用,促进全省外经贸可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外经贸发展的促进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家出资设立,专门支持本国货物、技术、劳务和资本出口的政策性金融工具,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国家支持出口企业的有效方式。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可以通过对国外买家及国家的风险调查评估,帮助出口企业选择更有利的贸易对象和贸易条件,避免和防止收汇风险;为企业提升信用级别、提供融资便利,利用保单质押开展贸易融资,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矛盾;丰富企业结算方式,增加谈判砝码,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客户,提高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规划落实,外贸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我省外经贸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动企业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二、切实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障作用

  (一)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要加大政策推广力度,强化合作平台建设,认真执行积极承保政策,合理降低保险费率,在结算方式、信用期限、承保国别等方面适当降低承保门槛,扩大承保规模,不断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到“十二五”中期,要努力实现全省一般贸易出口覆盖面达30%以上。

  (二)积极促进出口结构调整。要适应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导向作用,加大对我省机电、汽车、农产品等重点行业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海外投资、中长期出口信贷保险,提升“走出去”发展质量。

  (三)探索创新保险品种。要根据客户需求,积极探索创新承保模式,推动行业、地区统保,加快推广中小企业网上投保及银行保单等产品模式,不断满足企业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四)提升客户服务能力。要坚持“以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着力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积极调整完善承保业务结构,简化内部承保流程,缩短业务受理时限,提供灵活优惠费率,加强风险预警,建立快速理赔绿色通道,积极帮助出口企业开拓市场、获取订单。(五)推动融资规模不断增长。充分利用商务、财政等部门和信用保险、银行等机构的合作机制,不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简化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手续,实行优惠的融资利率,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担保作用,积极改善出口企业的融资条件,推动融资便利化、规模化。(六)完善风险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和优势,打造全省出口风险预警平台、客户征信平台、海外追账平台,帮助企业甄别客户,规避交易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三、齐心协力推进全省出口信用保险工作

  (一)建立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商务、财政、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信用保险等机构间沟通协作机制,丰富协作内容,提高协作成效,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信息,协调政策,形成合力。(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制定并完善适应本地外经贸发展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目标和促进措施,提高出口企业投保的积极性。省财政厅要在落实50%保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会同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积极研究出口企业资信费用扶持和信保融资利息补助办法并适时出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保的支持力度,为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三)积极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及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和信用保险、银行等机构要利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把握和认知水平,引导出口企业树立风险意识,及早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和风险管控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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