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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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6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0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
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证监局、河南保监局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省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 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 河南证监局 河南保监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7〕16号),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有效开展,密切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关系,建设信用河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金融大省、诚信河南”为目标,以“壮大金融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为导向,通过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打造诚信河南,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行政服务环境、经济信用环境、金融运行质量和金融运行安全环境等内容。

  第三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范围为县(市),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四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

  (一)行政服务环境。评价指标包括金融债权维护和企业对当地政府金融服务的评价。

  (二)经济信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人均生产总值水平、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情况以及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三)金融运行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长情况、贷款质量情况、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行情况、上市公司情况和保险市场运行情况。

  (四)金融运行安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影响金融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企业逃废债情况。对县(市)政府在发生严重影响地方金融稳定事件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处置,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定量评价采用标准值比较法,将所考核的各项定量指标分别对照相应的标准值计算该指标的结果;定性评价通过专业中介公司的问卷调查计算结果。

  第六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程序。

  (一)成立组织。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小组,负责对各县(市)金融生态建设进行评价。

  (二)搜集资料。通过省高院、信访局、公安厅、商务厅、统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获得定量指标的数据,聘请专业中介公司对定性指标进行问卷调查获取量化数据,各数据提供者对数据准确性负责。

  (三)综合评价。按照《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对各县(市)两年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指标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将两年的评价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得出最终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公布结果。由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小组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根据评价结果,将金融生态环境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优秀金融生态县(市):区域经济整体运行质量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强,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好,资本市场投融资活动活跃,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少。

  良好金融生态县(市):区域经济整体运行质量较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较好,资本市场投融资活动较活跃,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少。

  一般金融生态县(市):区域经济整体运行质量较低,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一般,资本市场投融资活动活跃程度较低,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多。

  第八条 对评价为“优秀金融生态县(市)”的,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投入总量上给予倾斜,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实行利率优惠,在增设金融机构上优先考虑,在上市公司培育上给予倾斜。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把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作为县(市)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结合评价结果,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推动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协调发展。

  第十条 因金融机构原因造成县(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等级下降的,在对金融机构按照《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考核时,对该金融机构适当扣分。

  第十一条 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县(市),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以及有关省级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并派专人对该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要加强研究,制定支持县域金融生态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督促各级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三农”和城镇化工作力度,推动县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全省各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

  附件: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

  附件

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

项目

指标

分值

评 价 标 准

得分

行政
服务
环境
(16分)

金融债权维护

8

通过问卷调查向当地和上一级金融机构了
解政府维护银行债权、推进银企关系改善
等方面的满意度。满意度在85%以上,
得8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企业对当地
政府金融
服务的评价

8

通过问卷调查向企业了解政府在支持企业
融资的优惠办法、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创
新性举措,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等方面的
满意度。满意度在85%以上,得8分;
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依次类
推,扣完为止。

经济
信用
环境
(20分)

人均生产
总值水平

6

人均生产总值不低于全省县域人均生产总
值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下降1个百分
点,扣0?1分;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利用外资和
吸引省外
资金情况

6

实际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占生产总值
比重不低于当年所在省辖市县域平均水平
的,得6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
分;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征信系统
建设情况

8

征信系统已经建立并比较完善,征信系统
中纳入的信用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户
数逐年增加,信息能够及时更新,建立中
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或农户信用评价体
系,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的,得8
分;一项没有达到要求的,扣1分;依次
类推,扣完为止。

金融
运行
质量
(34分)

存贷款增长
情 况

10

存款、贷款增长额不低于全省县域平均水
平的,得10分;存款、贷款增长额每下
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依次类推,扣
完为止。

贷款质量情况

6

完成上级监管部门“不良双降”(不良贷
款余额和比例下降)目标任务的,得6
分;有一家金融机构没有完成目标任务
的,扣0?5分;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
运行情况

8

信用评级4级以上的,得8分;信用评级
5A的,扣2分;信用评级5B的,扣4
分;信用评级6A的,扣6分;信用评级
6B的,扣8分。

上市公司情况

5
(

政府制定企业上市优惠措施或当年新增企
业上市的,得5分;未制定企业上市优惠
措施的,扣1分;上市公司新增出现ST
特别处理)或者?ST(退市预警)的,
每家扣1分。

保险市场
运行情况

5

保险市场运行情况良好且当年没有受到监
管部门处罚的,得5分;受到监管部门处
罚的,每起扣1分;依次类推,扣完为
止。

金融
运行
安全
环境
(30分)

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情况

8

当年新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每发生一起
扣2分;对重特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不力
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分;没有积极完
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
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依次类推,扣
完为止。

打击非法
金融活动
工作情况

10

包括非法证券、保险“三假”(假保险机
构、假保单、假赔案)、洗钱和假币等金
融犯罪活动,当年没有新发生案件的,得
10分;每发生一起扣0?5分;依次类推,
扣完为止。

影响金融
安全的群体性
事件处置
工作情况

6

当年没有新发生影响金融安全的群体性事
件,得6分;发生影响金融安全的赴省重
大群体性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发
生影响金融安全的进京重大群体性事件
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依次类推,扣完
为止。

企业逃废债
情 况

6

当年没有新发生逃废债案件的,得6分;
每发生一起扣1分;依次类推,扣完为
止。

总分合计

  备注: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优秀: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良好:得分在90分―75分(含75分)之间;一般:得分在75分以下。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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